•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试论鉴定结论审查的意义:如何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时间:2019-04-14 03:2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对于科技证据的依赖日趋明显,鉴定结论在“人证”的范畴内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科技证据”对诉讼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出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笔迹鉴定作为一门主观性特点较为突出,且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的鉴定活动,其鉴定结论受到质疑与审查必然表现得更加明显。笔迹鉴定结论审查的系统研究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笔记鉴定;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2-01
      笔迹鉴定活动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而当前笔迹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及其鉴定结论的法庭适用广受质疑,这与我国笔迹鉴定客观化标准、笔迹鉴定结论审查制度的缺位不无关系。笔迹鉴定标准化的研究探讨已历经多年,并且相关标准的制定已势在必行,而笔迹鉴定结论审查制度常为学者研究的“附属产品”。笔迹鉴定结论难以通过被审查的方式达到鉴定人认知与他人认知相统一,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无疑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
      一、笔迹鉴定的运用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因笔迹问题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笔迹鉴定在息诉止争中扮演着越来越常见的角色。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限制了公安机关受理对外笔迹鉴定委托,同时放宽了民间商业化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商业资本的运行以及笔迹鉴定结论“商品化”的运作模式,使得笔迹鉴定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认识,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业务量也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然而,对笔迹鉴定结论大量的质疑也随之而来。这也使得业内人士对当前笔迹鉴定的泛化与笔迹鉴定的竞技化现状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二、笔迹鉴定结论司法审查的现状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即使鉴定结论属于独立的证据类型,在经过法庭查证之前,其依然是待审查证据,不必然具有证据能力。虽然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确立了基本的技术顾问制度,但法院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主动审查并不多见。我国对于笔迹鉴定结论这一类鉴定结论的审查目前尚无独立的审查制度,主要依赖于略显简陋的法庭质证制度,而由于诸多原因,法庭质证常流于形式而达不到质证效果,而出庭质证的鉴定专家也经常遇到律师对专家进行笔迹鉴定技术等实体方面的质询,专业内外难以形成交集,这无异于笔迹鉴定专家在法庭上的教学,难以达到通过质证使得鉴定人的自我认知与他人认知统一的目的,反而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了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诉累。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现状难以满足司法要求。
      三、笔迹鉴定结论审查的意义
      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几十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笔迹鉴定这一鉴定技术严重依赖鉴定专家感官认识的科学证据,在强调以科技手段保障认识客观性的今天显得尤为原始和突兀。所以加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对保障科学证据与现代诉讼程序的一致性有着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由于证据规则的不同,各国各地区对笔迹鉴定专家解读鉴定结论重要性的认识不一致。德国就笔迹鉴定明文在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为发现文书及其制作者之真伪,须由鉴定人比对其笔迹”,而台湾地区实务上则常见法官以肉眼比对笔迹者。但笔迹鉴定是一种法官对案件事实加以认识的手段,其解决的笔迹专门性问题所需要的检案经验以及专业训练技巧是法官一般不具有的已形成共识。
      一般说来,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有两种:第一是作为法定证据,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认识延伸的手段,在民事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第二是以其科学的属性,对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这在刑事案件中发挥较多。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则需要主动追求事实真相,其所采取证据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在不同诉讼不同种有一定区别,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需要通过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鉴定专家的意见。
      此外,由于笔迹鉴定鉴定方法主观性较大,缺乏严格的鉴定客观标准,更容易受到鉴定人经验、责任心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笔迹鉴定结论的重复验证性较其他司法鉴定结论略低,案件的证明结果上与其他鉴定结论甚至是笔迹鉴定结论之间发生冲突并不鲜见,以及笔迹鉴定的竞技化现状等因素使得笔迹鉴定结论审查的需求更为迫切。
      
      参考文献:
      [1]徐立根.物证技术学[J].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
      [2]郭华.鉴定结论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贾治辉,徐为霞.司法鉴定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4]李文.笔迹鉴定学[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王敏远,郭华.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J].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杜志淳,宋远升.笔迹鉴定证据的原理采撷与法律判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2).

    推荐访问:试论 审查 鉴定结论 意义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