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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9-04-12 03:1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由于旅游业的特点和行业的垄断,致使游客在对旅游产品的信息掌握上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格式条款是当今社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众多旅游合同纠纷中,“霸王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控制。
      【关键词】 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06-01
      一、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在旅游业实践中,较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线路行程,其具体内容有:价格、旅游、路线、景点、天数、餐宿标准、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免责事项,等等。作为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导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其主要表现在:
      1、改期不赔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行程”内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2、意外不管之例分析评述: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者权利、义务应对等。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3、在外不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还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旅行社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决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几点建议
      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出发,从立法上、行政控制层面上、行业自律、信用机制建立上采取措施。
      (一)立法控制
      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有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种。事前控制是通过行政执法管理机关“事先审核制度”达到的控制。即由合同审核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或通过组织听政程序制定旅游合同范本,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事后控制是通过对滥用“霸王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做出处罚而达到的控制。
      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执法难度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旅游、工商、价格、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
      (三)社团及行业自律控制
      社团及行业自律控制主要是通过消费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实施的控制。在面对旅游格式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协会应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作为诉讼代表提起诉讼。而作为行业自律的旅游业协会应通过制定成员共同遵守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和行为准则,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快建立旅游信用机制
      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等无形产品的旅游市场,其诚信问题尤其突出。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法规体系不完善的今天,旅游市场充斥着欺诈假冒伪劣的丑行,诚信经营的理念受到严重的挑战,这不仅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中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热情与消费热情。可见,现在的商业信用问题是阻碍旅游营销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要建立旅游营销信用保障机制,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障碍。但是,诚信是旅游营销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何建立旅游营销的信用保障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旅游格式合同在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方便交易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旅游行业由于其行业的自然垄断特点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之首。因而对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J].法学.1998(4).
      [2]李艳丽.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旅游科学,2004(3).
      [3]何军.略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6(3).
      [4] 王正华.现代旅行社管理[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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