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债权人起诉遗产继承 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时间:2019-04-12 03:14: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不仅关乎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整个社会经济交往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有效的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显得非常重要。中国现行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明显的疏漏与不足。本文章将尝试对这种疏漏及其产生原因做出探讨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00-01
      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在自然人死亡后,该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理问题密切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继承法中的很多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今社会环境,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债务处理的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继承原则的规定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有限继承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的主要后果是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相分离,具体表现在:继承人仅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遗产,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较继承人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只有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后,才可以用遗产清偿继承人的债务。有限责任继承虽为保护继承人而设,但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影响极大。
      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继承人保护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有限继承原则的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的继承采取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种公平能否达到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就这一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对于遗产范围准确划定和对继承人行为限制的立法空白导致运用有限继承原则的一个误区,即继承人只需继承权利而不用承担义务,这显然严重影响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遗产债权清偿无特殊程序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继承法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就概括转归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当积极财产大于消极财产时,遗产债权清偿程序的作用尚不明显;但当遗产不足以支付继承费用和债务时,程序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它是债权人公平受偿债权的基本保证。遗产债权清偿程序的空白使得继承人隐匿、转移或故意破坏遗产非常方便,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缺乏明确的救济手段保护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救济唇齿相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当继承人隐匿、转移或故意破坏遗产从而损坏继承人利益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时继承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也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对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遗产范围划定制度
      目前各国关于遗产范围划定的立法大体有两类:其一为大陆法系采用,遗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其二为英美法系采用,遗产只限于积极财产部分。我国继承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直接继承原则,却又将遗产局限在积极财产,这就使得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定位与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不协调。
      遗产范围的划定应对遗产的数额、分配的时间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可以引入财产分离制度、财产清册制度等,保持遗产独立性。
      (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普遍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遗产管理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也多实行遗产管理制度,而我国继承法中只有遗产保管制度没有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中笔者比较赞成的为:“若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有指定的,按遗嘱;若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由全体继承人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推选不成,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遗产无人继承时,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继承人或第三人为管理人。”
      (三)完善救济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体现在侵害发生前的预防手段和侵害发生后补救措施两方面。前述引入财产分离制度、财产清册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等都可以作为预防手段防止侵害的发生。当侵害发生后可以通过确立被继承人债权人的诉讼地位、引入遗产债券的公示催告制度等保障债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齐树洁,林兴登.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厦门大学学报( 哲社版)1998,( 3) .
      [3]罗泽真.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J]. 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10)
      [4] 林 琳. 浅析财产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12)
      [5] 李林林.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限定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入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
      [6]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M].法律出版社.1996.

    推荐访问:债权人 遗产 继承 利益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