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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人就该什么样对待【是“学生”就该如此对待吗】

    时间:2019-01-13 03:2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外出旅游门票可以打折,回家买火车票可以半价等等,作为一名学生,享有很多的社会优惠权利,我们曾因是一名学生而引以为荣。然而,学生在享有社会优惠权利的同时,也被社会中的某些部门组织给利用了,生活中处处可见对待学生的不公平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学生利益。
      本文主要论述了学生被利用威胁的社会现象,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以维护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一、现象展示
      
      现象一:河北法商学院的大三学生,王某,在某超市,因贪图小便宜,在自己口袋里偷偷放了一块口香糖,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带往值班室。当得知他是学生后,就说眼前有两条路可选,要么通知学校,告诉老师,要么罚款200元,相安无事。该生为了不让学校知道此事,交了200元后走人。
      同样发生在该超市里,一位民工也因贪小便宜,在自己口袋里偷装了两个苹果,被发现后只让他交了两个苹果的钱,然后一走了之。
      现象二:河北农业大学的两名学生因骑车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被交警扣下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义务体力劳动,并写了检查,然后才放行。但路上所经过的人群之中,有太多太多的骑车带人之人,交警往往置之不理,顶多批评几句就了事。
      现象三:在河北天宝食品有限公司门口的招聘启事上,写着:招聘学生临时工,每小时2元。进厂区经调查发现,在同一个加工点工作的不仅仅有学生,还有社会人员,他们从事一样的工作,而社会人员的工资是每小时4元。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二、原因探讨
      
      同样是犯错误,且性质一样,为什么处理方式却如此不同?同样从事一份工作,为什么工资相差如此悬殊呢?为什么他们会如此的对待学生而学生又不敢反抗呢?这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原因一:经济利益的诱导。某些部门或组织为了获取暴利,充分利用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特点,进行敲诈勒索,这样的案例到处可见。同时呢,利用学生挣钱心切,找工作心切的心理特点,低价雇佣学生工,从而获取暴利。甚至,某些公司根本不缺人,却到招聘会上打着招人的幌子,招聘学生,待到实习期一过,马上开除。要知道,实习期间,工资特别低,甚至没有工资,免费的工作。学生在不知不觉之中,被利用了,被骗了。公司富了自己,却害了学生。
      原因二:教师的潜在影响。学生在学校里接受教育,教师管得很严,打骂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师生关系是平等的,还是一方有权支配另一方?师生关系在传统教育中是难有平等可言的。在管理上,教师是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在学术上,教师是权威,学生是初学者;在知识的走向上,教师是输出方,学生是输入方。加上对教师“春蚕”“蜡烛”等形象化的宣传,师生关系俨然成了母亲对婴儿的哺育。一些教师对这些表象缺乏正确认识,也真以为是学生的“救世主”,可以支配、决定学生的一切,于是对学生肆意采取惩罚、体罚等暴力手段来“教育”学生。学生对教师有一种畏惧感,害怕自己犯了错误,挨教师批评打骂,于是犯了错误,想尽办法隐瞒,不让教师和学校知道。这样呢,就给某些社会组织部门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以通知学校和老师为由,敲诈勒索学生。
      原因三:传统教育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教育中,学生始终是教育的客体,道德的义务人和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对人,向来不具有主体地位。在社会客观环境和学校微观环境的长期浸淫下,学生也认同了这种观念,自觉不自觉把自己摆在客体的位置,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息事宁人,得过且过,听之任之的态度。
      原因四:学生较差的心理素质。学生,往往胆小怕事,心理承受能力差,自己犯了错误,害怕别人知道了,会嘲笑自己,于是花钱消“灾”,这也给社会中的部门组织利用学生提供了可能。
      
      三、解决措施
      
      学生应该和别人一样享有公平的社会待遇,不应该因为他是学生就加以利用,加以威胁。针对我们学生被利用,被威胁的社会现实,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充分利用法律手段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作为公民,不仅具有义务,是义务主体,更享有权利,是权利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要遵循下列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今后要进一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对那些敲诈勒索学生的个人、部门或组织,进行法律约束,用法律措施制止他们的行为,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所以必须严格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法律执行起来,变静态法律为动态法律,静态与动态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律对他们的约束限制作用。
      2.改善师生关系
      现代师生关系倡导的是一种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的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看到学生是处在半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需要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建立民主型的师生关系。教师应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去看待学生的错误。错误可以说生命成长中的一种营养素,没有理由对学生的错误大发脾气或是体罚,也没有必要热衷于运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一纸公告了事。教师的责任在于帮助学生从错误中获得对成长有益的营养,也应该告知学生,使其明白做了错事就应勇于承担。应该允许学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曲折乃至倒退。这样学生就不至于怕老师,见了老师就躲。还可以促进学生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再害怕犯错误,从而使那些敲诈学生的个人组织无机可乘。
      3.改变传统教育观念
      我们不应该始终把学生看作是教育的客体和道德的义务人,要公平平等地对待学生。对于学生自己,也要不断的提高主体意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站起来反抗。学生也是人,也会犯错误,不要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严惩不贷,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学生以信心,让他们在挫折中不断的发展自己,改变自己和完善自己。
      4.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大多数学生,胆小怕事,遇事慌乱,容易给社会组织部门造成可乘之机,所以要努力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孔子主张:“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意思是说:君子能把握自己的内心世界,面对外界各种刺激能够随时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时刻使自己的内心世界居于适中状态,即保持心理平衡。孔子这种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所以要锻炼学生的胆识,使他们遇事沉着、冷静、不慌、不乱,不为敲诈勒索所屈服。
      总之为了杜绝学生被利用威胁的社会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需要各方面措施综合利用,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生的社会权益必将能够得到维护。学生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只有学生权益得到了维护,才会有光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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