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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理论及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21-07-10 08:02: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总结,并对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赔偿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国家赔偿;理论探讨;指导实践
      [作者简介]宋立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62
      [中图分类号]1)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4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我国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其中的一些规定不十分科学,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进一步做好赔偿工作影响极大,本文拟就相关问题作一点探讨,以讨教于同仁,希望能对国家赔偿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确立以和谐宪政为指导思想来统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新观念,是做好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同理念。但是,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由许多局部的、细节的和谐构成,而且更需要整体的和谐。社会整体和谐了,即使在局部和细节上出现了:不和谐,通过微调可能而且易于得以修正,从而使社会总是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宪政就是建构和谐社会一政治一法律架构的最重要的和最适宜的政治法律工具,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代替的。什么是宪政,毛泽东在1940年2月20日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讲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取得的。”在战争年代的人们,对宪政的民主特征都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而:在目前的条件下,对宪政的认识不应只局限于此。我们现在的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之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它是宪法规范和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宪政应该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具有这样的地位和作用。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已经建构了相对稳定、协调及运转有效的宪政体制。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多党合作和共商国是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华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等等。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这一宪政体制基本上适应现实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状况,并且有较强的社会一政治活力以及广泛的、有效的社会一政治号召力和组织力。现有的宪政体制,中国目前的宪政架构也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领导力量、制度保证的支撑。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对象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受到国家机关不当行使权力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向国家主张受侵害的权益赔偿,对其主张给予合法的保护,是落实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的体现。同时,从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角度考虑,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保证。在目前中国和谐宪政尚在建设过程中的情况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理所当然地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它直接体现出宪政的民主含义。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和谐宪政的应有之义;反过来说,和谐宪政的建立,是更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保证。
      
      二、确立过错归责原则,是深入地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条是在《国家赔偿法》总则部分出现,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后,许多学者很自然地基于这条的规定,都得出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以此来指导国家赔偿案件的研究、讨论。现在,《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十余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都应对此进行一些思考,我国国家赔偿是否应当以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对此应该如何认识?笔者认为,首先应弄清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一般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基础,这种被抽象出来的根据和基础,称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虽然由于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多有不同之处,不可类同比附,但在皆因侵权行为而引起赔偿这一点来说,也有相似之处,在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可借用民法学体系中的术语、原则,以更好地认识国家赔偿原则究竟以何为准的问题。根据我国学者对民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我国民事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根据一般的侵权行为理论,一切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就是都有违法行为的发生、损害后果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职务侵权行为所导致,如果将其侵权行为只以违法作为赔偿的原则,一是在侵权归责原则之外又增加一个“新”原则,在逻辑上犯了错误;二是在实践上也是非常有害的,如果依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则出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其行为只要没有违法,即使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也不负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仍不十分完备特别是行政法律以及其他规范都不十分健全、执行起来又不十分规范的今天,对我们真正建立法治国家、让人们增强对法律的信仰的目标是十分不利的,其危害的是国家的长远利益。如果在国家赔偿中借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形式,则是一种可以较好地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实际上如果借用这一归责原则,则一般不再考虑侵权行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对恢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损害的权利状态是很有好处的。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形式,其归责原则是从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发展而来,因此,为使国家赔偿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应确立无过错的责任归责形式,运用这一归责原则的优点在以下方面:
      
      (一)过错归责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发展的方向。国家赔偿制度产生以来,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其进步不但表现在赔偿的标准、范围的不断扩大,更为明显的是无过错原则的不断被确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国家赔偿中的赔偿主体与受害人相比,其力量相差之懸殊是无法比较的。因此,在国家赔偿中更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对进一步地迅速提升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观念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建设法治国家,国务院已经制定出了远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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