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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不能成为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理由(下)

    时间:2021-07-06 08: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二、台湾不具备成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条件
      
      上面谈到,台湾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那么,台湾现在可不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根据国际法对国家构成要素的要求,台湾不具备成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条件。
      
      (一)国家构成四要素
      
      关于国家构成的理论最早是由中国的政治思想家提出来的,孟子所说的”诸候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实际上就是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构成四要素学说的最早版本。
      1933年,美国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乌拉圭签署了《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其中第一条规定:“作为国际法人格的国家应具备以下资格:(1)持续不断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能力。“(TheState aS a person Ofinternational law ShOUld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calions:(a)aper·manentpopulal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and(d)acapacity tO enter intorelation swith Other States.)此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学者都接受蒙得维的亚公约所提出的这个关于国家资格的定义,并把“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能力”理解为“主权”。这样,按照国际法,当一个实体想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时,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第一、国家必须有人民。至于人民的数量多少,在实践中是无关紧要的,如中国有13亿人口,而卢森堡仅有36万人口。
      第二、国家必须有领土。领土指的是“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等。
      第三、国家必须有政府。无论是政治学还是国际法学,都特别强调设立并维持一个能够行使立法、司法、行政、外交和防务权的中央公共权力机构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第四,国家必须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意味着国家的行动自由。它对内是最高的,是其他一切权力的惟一源泉;对外是独立的,即不从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威或政治意志。
      
      (二)台湾不具备成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条件
      
      对比前面谈到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构成四要素,我们来分析台湾的实际情况,就会发现,台湾并不具备成为独立国家的必要条件。
      第一,台湾人就是中国人。台湾人与中国人是不可分的,就好比北京人就是中国人以及中国人包括北京人一样。无论是什么时代去台湾岛上定居的中国人,无论是什么时代出生在台湾岛上的中国人,他们祖先的根都在中国大陆。因此,任何台湾人都不可能找到只承认自己是台湾人而不承认自己是中国人的理由,除非他(她)数典忘祖。
      第二,台湾没有自己的领土,或者说,台湾没有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领土。台湾3.6万平方公里的面积是中国960万平方公里领土总面积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国家财产,属于中国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有。据此,无论什么人,都不要指望能从中国的领土上拿走一寸土地,除非得到全体中国人民的事先同意。
      关于领土是国家财产的理论最早出现在中国和欧洲的奴隶社会。在中国,西周时代就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国王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而在欧洲,罗马法则规定公共土地等公有物属于国家,不得为私人所有。
      到了格老秀斯等国际法先驱者创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时候,他们便把罗马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同国家领土联系在一起。一方面,他们认为,“主权是领土的”,即主权是始终和地球表面上一定部分的所有权联系着;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主权者相互之间,应该被认为不是国家领土的最高所有人,而是绝对所有人。”到了20世纪,奥本海把国家领土称作是“国家的领土财产”,强调按照各国的宪法规定,不经国会或全体人民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处分国家领土的任何部分。而周鲠生则进一步认为,“从国际法的观点说,国家对于它的领土具有统治权,也具有所有权,领土主权包含着领土所有权。”
      既然领土是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那么,它就要体现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基本特点。所谓独占性,是指“所有权的主体总是单一的,同一项财产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享有财产所有权。”就国家领土而言,它的所有人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国家,由国家所管辖的省、市、县等下属单位虽然有使用国家领土的权利,但却无权对国家领土提出任何处分或分割的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的政治学和法学理论都把“领土”一词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而从来没有把一个省或一个县的“面积”称作是一个省或一个县的“领土”的;所谓排他性,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自主自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财产所有人正当行使其财产支配权加以妨碍或干涉。就国家领土而言,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可自由行使管辖权,任何其他国家均无权进行干涉,否则,该其他国家就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就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并承担因违法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既然“主权是领土的”,而台湾并没有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领土,那么,台湾要想拥有自己的主权就是不可能的;既然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而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那么,按照“主权不可分割”、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主权的原则,台湾要想拥有自己的主权也是不可能的。根据联合国大会1971年第2758号决议的精神,台湾由于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所以台湾不能独立地加入世界上任何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并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这些都是对台湾不具备享有主权权利资格的理论和实践的解释。
      第四,台湾当局是中国旧政府、即中华民国政府的剩余部分,其政治地位应被定义为是在中国领土和中国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个在事实上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府。
      让我们从“中华民国”说起。按照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华民国”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号,它同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夏、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等历史王朝一样,是中国的一个朝代的象征和标志。自从1949年,中国的国号就由原来的“中华民国”变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国际法,“中华民国”并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在中国历史上的特定时期存在过的中国政府。这个政府曾经在中国国内行使过统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过中国,但到了1949年,由于它失掉了中国民众的支持,因此丧失了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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