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论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趋势下面临的挑战

    时间:2021-07-01 12: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主权概念自16世纪产生以来,有关的争论就从未间断过。不过,在20世纪以前,关于主权问题的讨论,主要是集中在主权是否可分的问题上,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国家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争论的焦点。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全球治理、科技因素、跨国公司、全球性问题等开始或正在突破民族国家的疆界,模糊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的内外轮廓,使民族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主权受到限制、侵蚀、分割,乃至让渡。
      关键词:国家主权;全球化趋势;挑战
      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2-0044-07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它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主权,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是近代、现代和当代国际政治中最重要或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是“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结构原则”,[1]是国际关系的核心和基石。美国学者斯蒂芬·克拉斯纳认为:“如果主权的原则被改变,那么很难想象其他任何的国际机制还能够保持不变。”[2]
      14世纪末,随着城市工商业在地中海沿岸的发展,欧洲进入了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转折阶段。这时候,西欧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一方面是林林总总的封建邦国,另一方面又是凌驾于这些邦国之上的一统权威——教皇,罗马教皇成为整个西欧社会的无上权威。教皇把这些大小邦国联结成为一统的基督教世界。……这时,不存在各自独立的国家。”[3]然而,欧洲不同教派之间、不同邦国之间矛盾尖锐,频繁发生的战争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客观形势呼唤新型的政治实体和新型的国际秩序出现。到15-16世纪,欧洲历史开始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对此,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指出,“在欧洲15世纪的下半叶,国王的政权依靠市民打跨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巨大的、实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国,而现代欧洲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是在这种君主国里发展起来的。”[4]至此,在欧洲出现了第一批民族国家——西班牙、英国和法国。
      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法国,当时,国内封建割据广泛存在,国外不断受到来自罗马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干涉,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内确立封建专制王权的最高权威,建立国内和平与统一的政治秩序,对外努力保持法兰西民族的独立性。因此,客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政治理论产生,以作为理论武器为客观的政治需要辩护。而在这种形势下,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在其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近代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 ,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布丹是着重从对内主权的角度来阐述主权的内在属性,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它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与布丹相比,生活在同一时代的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则更多地从对外主权的角度来阐述国家主权。格劳秀斯认为国家主权的内容可划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国际活动的主体是主权国家,主张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主权。他在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5]
      布丹和格劳秀斯对主权的阐释奠定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之后虽然还有很多学者对主权概念作了阐述,但都脱离不了布丹和格劳秀斯对主权所下的经典定义。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指出,“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6]苏联学者童金认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力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7]美国学者杰里米·拉布肯指出,“主权意味着独立。主权国家就是在其政府之上没有更高权力的国家。”[8]德国学者将主权界定为,“一个国家独立于其他国家之外且于法律上不受其他国家的渗透影响,以及国家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和对其领土与人民的政府权力的至高性。”[8]日本学者认为,“主权是国际法上最基本的权力,它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它具有属地(领土)方面的最高优越(统治)权……主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单位。主权可以支配一定空间(领土)里的一切人和物,而且是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可以进行独立活动的权力。主权分为统治权(对内主权)和独立权(对外主权)。”[9]从见诸于文献的有关主权概念的权威定义看,《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对外主权是,“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在国际法上,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10]《奥本海国际法》对主权的定义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1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12]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政策,处理国内国际的一切事物,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13]
      从上述不同国家的学者和有关文献对主权概念的定义看,后人对主权的理解与近代主权的概念并没有显著的区别,都认为主权对内表现为一国固有的最高权力,集中表现为该国对本国领土的所有权以及对该领土上一切人和物实施管辖的权力;对外表现为一种国家自然拥有的平等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平等享有的独立的行为能力或行动自由。

    推荐访问:全球化 国家主权 面临 趋势 挑战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