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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职能和民主监督职能的关系

    时间:2021-06-02 12: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主党派的参加政党协商职能和民主监督职能相辅相成,将参加包括政党协商的政治协商明确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对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补充,参加政党协商为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提供了多方面保障,民主监督效能的高低是检验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作用大小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民主党派 政党协商 民主监督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4—0007—05
      一、民主党派的参加政党协商职能和民主监督职能相辅相成
      政党协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事务进行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2015年颁布的《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把参加政治协商纳入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并对其中的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保障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之一。2005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即中发[2005]5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民主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条例》沿用了这一界定。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党派的参加政党协商职能和民主监督职能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保障机制作出的规定,能够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从内容上得到充实,从制度上给予保障,从形式上加以落实;同样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是体现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实效性的关键环节,它从监督效果上体现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作用的发挥程度,从监督过程上体现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过程中信息等渠道的畅通程度,从监督反馈上体现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的制度化水平。
      上述关联之外,政党协商与民主监督共同构成中国政党制度的完整运行过程。《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协商民主是合作民主、共识民主,也是程序民主,因此,作为协商民主首要渠道的政党协商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否则协商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决策实施后的监督。事前事中有协商,事后有监督,这样的政党制度运行过程才完整。从这方面来看,政党协商内容和形式越完备,民主监督效果就越充分。
      二、将参加包括政党协商的政治协商明确为民主党派基本职能,是对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补充
      分析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这两种基本职能,我们可以发现: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是的重要环节,它是民主党派成员全方位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政党制度全面运行的形式体现;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和其领导的政府行为合法性与合规性的监督,一定程度上起着从旁协助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和自身建设过程中避免偏离方向和“修枝剪叶”的作用,是我国政党制度设计初衷的实质体现。在政党制度运行过程中,如果仅表现为参政议政而没有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的政党作为就会大为削弱;同样,若只注重民主监督而忽视参政议政,民主党派也会因为缺乏参政经验及民主监督的信息渠道或不了解政府工作内容而使监督流于形式,最终缺乏实效。因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执政党和参政党均应努力从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自身建设等多方面多渠道地为民主党派更好履行这两种职能作出诸多设计。
      事实上,自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推动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职务、参事室参事、文史馆馆员、特约监察员、特约监督员、教育督导员等各类特约人员,在各种行业各个岗位,严格遵照宪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全方位地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说,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成就,无一不体现着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心血。
      然而,与此同时,对于民主党派而言,这两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即参政议政多,民主监督少;参政议政能力强,民主监督能力弱;参政议政意识强,民主监督意识弱;参政议政经验丰富,民主监督机制缺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在多党合作格局中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使得民主党派的政党监督意识逐步弱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涉及认识、机制和制度等多个方面。”而且,即使发展相对较全面的参政议政职能对于有效地提升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也作用有限。
      通过对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渠道及其参政议政成果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主党派成员往往身兼数职,其参政议政成果虽然丰硕,但很多不是以党派成员的身份而是以其他身份体现出来的,如人大议案是民主党派成员以人大代表身份提出的,政协提案是民主党派成员以政协委员身份提出的,党政智囊团调研报告是民主党派成员以政府智库成员身份提出的,等等。这种兼职身份往往使民主党派成员的政党身份得不到彰显。另外,虽然有许多诸如政府领导人选的协商等涉及人事安排的事项,本应当运用政党身份直接进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但是往往因为执政党的部分领导干部的“少作为”或“不作为”而流于形式。长此以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将会逐步萎缩,从而失去存在价值;长此以往,民主党派会因其职能发挥不完善而使政党意识逐渐弱化,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也将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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