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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时间:2021-05-31 12:04: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村级组织体系历经多次重组,引起了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大变迁。在村庄内部,乡村各权力主体对村级组织领导权和话语权的争夺,使村级组织成为村庄内权力互动的中心点,而村级组织的重组,加速了乡村社会的权势转移和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构;在村庄外部,村级组织是连接国家与分散的农民的组织载体,有效加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与治理。村级组织的存续兴废、组织建构、组织目标、组织管理方式等始终受国家和执政党宏观发展战略、制度和政策的主导。将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建立国家-村级组织-农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成为深化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村级组织;乡村权力结构;重组;嬗变
      中图分类号:D62;D422.61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村级组织体系历经多次重组。新的村级组织一经建立,组织自身便拥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威,进而引起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大变迁。学术界对于建国以来农村村级组织的研究,或侧重于纵向勾勒其发展轨迹①,或重点论述不同历史时期村级组织的建构及其性质、功能②。村庄权力结构是指村庄各主要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1\]。学术界对村庄权力结构的研究一般从两种视角展开,“一是对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二是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研究”\[2\]。村级组织体系的重组与村庄权力结构变迁之间究竟有何关联?对此,学术界相关研究尚付阙如。鉴于此,与以上研究视角不同,本文对将在村治中占主导地位的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从不同时期村级组织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演变、国家-农民关系建构之间的关联两个维度入手,系统探讨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为克服既有研究中存在的“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相互脱节”\[2\]的弊端提供新的视角,进而增进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性质、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理解。
      一、政权初建时期(建国前后1954年)
      (一)政权初建时期的村级组织
      就村级组织自身的设置而言,政权初建时期的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政府和农民协会。
      村政府是建国前后中共正式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之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较早地开展了土地改革,从而也较早地在农村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建立起了对农村的控制,东北、华北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全国建立行政村与乡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土地改革未完成的地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不过,在政务院的这两个通则颁布之前,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部分农村在建国前后已经分期分批推行了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改革运动,废除了保甲制,建立了新的乡政权和行政村村政权,如湖北全省1948年设有乡镇1276个,其下分为20 111保(1949年数字),经过合并或改组旧保甲,到1950年5月,全省组成行政村18 037个\[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规定县以下的乡、民族乡和镇为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撤销了行政村建制,村开始改变其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民协会一直是中共发动和组织农民、改造乡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东北、华北等老区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贫农团改组、整顿而来,二是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在清匪反霸、减租减息、生产备荒和土地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运动中发展了大批农民协会。由于土地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以及调整农村阶级关系及构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需要\[4\],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发动和组织农民,规范各级农民协会的建制,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对农民协会的性质、组成、结构、职能等作出了规定。在村级一般设农民协会,下设农协小组。1953年,除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各地的乡村政权普遍建立,农会的骨干大多转变为乡村干部,农民协会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由村政府、农民协会及其领导下的农村妇联、共青团、民兵组织等其他新社会组织,构建了一套新的组织体系,完全替代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乡村保甲组织、宗族组织、帮会组织和民间信仰组织构成的组织体系。
      (二)村级组织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
      在村庄内部,村级组织成为乡村阶级差别的分水岭和乡村权势转换的重要组织载体。从村政府和农民协会等村级组织的领导者和组成者来看,以前处于农村社会阶层体系底端的贫雇农及其他无产者在政治和经济上获益,成为新组织的骨干和新的乡村精英,如河南省土地改革时,土改工作队员在农村与贫雇农实行“三同”(同吃、 同住、 同劳动), 访得苦大仇深,为人正派并有活动能力的贫雇农作土改积极分子,由其以苦引苦串联贫雇农,组成农民协会的骨干力量,并由其中优秀的骨干分子建立民兵班、 排, 掌握武器(红缨枪、 土枪等), 紧密团结中农, 形成农民阶级队伍的优势\[5\]。而地主、乡绅、富农则从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上层向下流动到农村社会的底层,被排斥在新的村级组织之外。
      (三)村级组织与国家-农民关系
      新村级组织成为构建新型国家与村庄、农民关系的组织中介,有效加强了中共和新兴国家对农村的渗透和控制。“就政权与村庄的关系而言,土地改革和税率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6\]村级组织的创设过程本身就是共产党组织农民、深入农村的过程,中共通过创建自己掌控的村级组织第一次将国家的权力延伸到了自然村。例如,农民协会的性质被界定为“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在土改工作队深入发动群众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工作队干部包办代替的情形,如湖北黄冈的土改运动中,“工作队不是当群众的参谋,而是当群众的司令员,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在当选代表出席农代会时,圻春××乡农民说:“我们是门客掌钥匙,当家不做主。”\[7\]农民协会的具体职能可谓包罗万象,湖北枝江县土改时,农协领导会员开展了216次大规模的诉苦大会,控诉511个地富、恶霸、土匪逼死人命、霸占田产、强拉壮丁等452项罪行,甚至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需经农协会审查决定\[8\]。可以说,农民协会弥补了建国初期中共政权及政党组织向农村扩张不够、下移不深的局限,成为新旧交替之时有效沟通国家与乡村、农民的渠道,有效地将高度分散的农民整体上纳入新兴国家的控制体系,加强了中共对农村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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