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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视野下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初探

    时间:2021-05-15 0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当前我国社会各界都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诉讼监督;强化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3—0101—02
      
      为了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按照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法律公正实施的内在规律,立足于现行立法对诉讼监督的的制度设计,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一、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能减
      
      1.紧紧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关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情况。二是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案件。三是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完善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四是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和备案的相关程序以及检察机关查询、查阅案件材料的有关程序,做到信息共享。
      2.深化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一是通过联合检查进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不当立案的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二是通过受案前审查进行监督。就是对公安机关拟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实行受案前审查,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却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三是通过审查逮捕进行监督。就是对公安机关的报捕案件,在审查逮捕中认真把关,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3.强化对监督立案后的跟踪监督。一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能减。监督力度是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即要改变仅以数量评价工作业绩的思维定势,又要始终保持监督的威慑力,通过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完善关于立案的程序制度,规范立案行为,减少该立不立现象的发生。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立案后的跟踪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继续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情况,审查是否存在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并跟踪监督提请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公安机关消极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又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同级公安机关对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督办。检察机关可以将一个阶段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其督促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可就重大有影响的个案,专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侦查人员徇私舞弊“消极侦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向上级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二、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确保刑事法制的统一性
      
      从目前办理的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轻程序,重实体。对轻罪重判以及法院程序违法的情况进行抗诉的案件极少,纯粹是因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裁判而提出的抗诉案件极为罕见。二是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监督缺乏有效途径。三是比较注重对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对已生效的裁判提请抗诉很少。四是对附加刑的适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很少给予抗诉。五是法院“内审制度”的客观存在影响了刑事抗诉的实效。针对上述情况,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1)要坚决贯彻高检院确定的“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刑事抗诉工作总方针,在抗诉工作中既要坚持敢抗,又要力争抗准。敢抗与抗准应互为条件,互相倚重,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统一于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这个总目标之下。(2)在抗诉工作尝试运用公诉一体化改革机制。要建立规范的上下级沟通联系制度,允许原审公诉人参与上级院抗诉审查工作。下级院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完全可以事先与上级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上级院也可以通过汇报或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下级院的提请抗诉情况,及时、主动向下级院提供指导性意见。(3)把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司法实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积极稳妥地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公诉主张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中司法请求权的应有之义。公诉人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促使法院正确量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4)建议法院弱化上下级法院关系,取消案件请示制度,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出现形式上的“两审”,而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而使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改进民行检察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实践表明,在不稳定诸多因素中,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不公、处理不当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几大重大因素中的一个类型。涉法上访案件中80%以上属于民事行政纠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裁判不公和确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重大瑕疵。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就有可能影响法律的公信度,影响社会和谐,有的还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必须把民行检察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其成为涉检类不稳定事件的“减震器”和重要工作通道。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重要窗口的作用。尽管检察机关传统是一个为刑事检察为主的执法机关,但从目前人大代表反映和涉检上访的情况看,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呼声空前强烈。这表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法律监督前沿阵地,成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重要窗口。只要我们顺应民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势必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要进一步强化和改进民行检察息诉工作。民行检察息诉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要在思想认识上破除重抗诉,轻息诉等模糊认识,认识到息诉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息诉工作的应有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息诉工作的效果不能体现,民行检察工作就不完整。因此,民行检察部门要把接访息诉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谐息诉工程”系统工程抓紧抓好,并切实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息诉业务素质。三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书说理工作。推行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改革的重头戏。从目前情况看,抗诉书说理工作尚存在规范性不够,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足,实际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事实说理应追求法律事实;二是说理方法应运用逻辑思维;三是法律适用应用阐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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