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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

    时间:2021-05-14 20: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依法行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存在,严重地制约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我们既要正视问题,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本文从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出发,详细阐述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 社会公平 正义 构建
      一、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
      第一、行政检查、监督。即行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他们自觉遵守法规,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即行政主管机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准予从事某方面活动(如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指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第四、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对的状态。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法律不准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容易造成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只有符合该法特定条款的全部要件时,才能适用该法条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违法行为应当受一法特定条款的处罚,在没有收集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了该法条,或者是收集了部分证据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一个要件,就适用了该法条,实际上应当适用他法才是正确的。另外执法时适用的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
      行政机关查处案件中,大部分人员因为法律意识差,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因此不重视履行必要的处理手续,随意简化执法程序:立案审批、决定审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内部程序流于形式或者没有,调查具体内容不清,缺少必需的案件调查笔录和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没有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证件,执法方法简单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更灵活有效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便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却丧失了合理公正的原则,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偏离法的目的,变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按照单位负责人事先的交待,该立案处罚的则不立案不处罚;接受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本该重罚的轻罚,本该处罚的不罚,以管理相对人的态度好坏决定处罚,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辩时,还加重处罚。
      三、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措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涵被提出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与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是统一的。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一)要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利益分配和谐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现代组织行为学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不仅关心自己收入的绝对值,也关心收入的相对值。人们总是喜欢拿自己的收入与周围的人比较,与自己以前的收入相比较,当他发现自己的收入比例与他人相等或现在的收入比例与过去相等时,便认为是公平的;反之,则认为是不公平的。”二是缩小社会阶层的贫富差距,让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和谐关系。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构建一个公正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缩小社会阶层间的差距,让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和谐关系,形成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三是解决好分配差距的问题。社会分配结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橄榄型”,就是两头小中间大,最穷的特别少,最富的也特别少,中等收入人群较多。这种结构比较好,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种是“葫芦型”,就是两头大,中间小,最穷的人和最富的人形成两极对立,中等收入的階层比较少。这种结构比较危险,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要建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体制,不再过分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二)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新形势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如今的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大都是由于我们不能协调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特别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这种利益流向的不平衡,会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会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建立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
      由于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及拥有的社会资源上的差异,其利益表达的强弱有很大的区别。优势阶层往往可以运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到政府,从而施加影响。而弱势阶层往往缺少必要的表达渠道,难以及时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要求。政府官员一旦官僚主义严重,在处理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时就很容易使弱势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我们的政府还应该制定适应社会各阶层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经济政策不会自发地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市场机制侧重效率,而公共政策则应侧重解决公平问题。”政府制定公共政策,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一方面在合理的限度内缩小各阶层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调节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为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提供足够的保障,从而防止社会出现过于严重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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