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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背景、三维解构与智识启迪: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论要

    时间:2021-05-08 20:00: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看,贝卡里亚及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不仅是刑法学界的遗产,也是犯罪学的一笔丰厚遗产。贝卡里亚的犯罪学理论是建立在对前启蒙时代犯罪学的批判之上的,通过与前启蒙时代犯罪学的比较,可以发掘贝卡里亚对犯罪学理论的巨大贡献。系统整理贝卡里亚及其犯罪学思想,不仅是犯罪学对于学界的一种理论贡献,更是对于深度融合刑事法学各个学科,具有不可低估的学术意义。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15
      一、问题的提出 1764年,年仅26岁的贝卡里亚以其犀利的文笔著成《犯罪与刑罚》,为其带来诸多荣誉。但在中国刑事法学界,一般认为贝卡里亚是近代刑法学鼻祖。从现有文献来看,对《犯罪与刑罚》引用率最高的也是刑法学。不容置疑,贝卡里亚及其《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确开创了近代刑法的新局面。但如果只是将贝卡里亚及其思想、著作的影响仅仅或主要局限于刑法学理论,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贝卡里亚的不公允评价。其实,如果要对贝卡里亚的思想与著作进行科学定位的话,其至少属于刑事法学的文化遗产。但反观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对贝卡里亚的思想研究主要局限于刑法领域。即便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对贝卡里亚的犯罪学思想多数也是点到为止或轻描淡写。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提升。正如有学者不无深刻地指出:“我国学界在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时,往往缺乏从国外犯罪学历史演进的视野下进行分析,因此在进行论证时不仅往往缺乏特定语境的分析,而且未能恰当地理解其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基础性的体系和内容。正是这样,我们也就很难站在世界犯罪学整体演变趋向的高度,宏观思考、多视角把握我国犯罪学赖以建构的基础理论框架。”[1]而对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的系统整理与探究,并从中寻找到其对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启示,无疑是犯罪学界的一种理论贡献。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说,犯罪学界的贡献有不同的等级之分。犯罪学的三等贡献是对一定时空、一定类型的犯罪现象的变动机制作出科学的说明,进而提出可行的控制方略。犯罪学的二等贡献是遵循科学规律,影响国家的刑事政策。犯罪学的一等贡献是对犯罪学的基本范畴提出创造性理论,或者是对犯罪学的理论结构提出有利于犯罪学发展的方案。犯罪学的特定贡献也即历史性的贡献,是形成影响力广泛的犯罪学派[2]。而对这种历史贡献的深度挖掘与全面思考,既是充实我国犯罪学的需要,也对于推动刑事一体化学科的深度融合裨益良多。
      二、知识背景: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的原动力 在前启蒙运动时期,整个欧洲的刑事司法处于非常黑暗的局面。其突出的一点便是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教会的权力日益扩大。随着教会庇护权的确立,教会权力对世俗社会的控制地位正式确立。“很快,教会控制了许多世俗法庭,可以通过这些法庭的官员并采取世俗方式开展司法活动,教会控制下的世俗司法官员当然要尊重教会的原则和刑法。”[3]而所谓教会的原则其实就是教会的教义。在教会的宗教礼仪的渲染下,“人类由于自己始祖的堕落行为,造成了人对任何善事都无能为力的可悲局面,因此,人类的拯救唯有依靠上帝才能实现,而上帝拯救世人的决心,也决不会因为人类的种种‘罪恶’而有丝毫动摇。”[4]可见,教会通过“原罪”的引入,获得了对世俗社会的精神上的控制,并据此来实现对世俗社会的控制。而当诸如“原罪”等宗教信条被引入司法后,整个司法体制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社会对越轨行为施以惩罚是出于对上帝的敬畏与对人类始祖堕落行为的“赎罪”。犯罪被视为反叛宗教社会的异类,从而在欧陆刑法史上出现了惨绝人寰的种种刑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石聚航:知识背景、三维解构与智识启迪: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论要随着17世纪科学革命的爆发,科学革命对人类思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自然哲学概念的重大转变,不断对科学、还对人类思想探究的其他领域提出了大量问题。机械哲学和理性主义解释了各种自然现象,它们甚至可以推而广之,用来解释人类的行为与官能。”[5]在科学革命的影响下,一场以机械主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启蒙运动风生水起,“启蒙运动时期的知识分子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几乎所有公认的欧洲传统。知识分子分析政治传统、社会和经济结构、看待过去的态度、人性思想、知识、科学、哲学、美学和道德理论,以及最重要的基督教的教义和结构。启蒙作家的目标是推翻就有结构,重建人类社会、机构和知识,并用所谓的自然只需为新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5]12启蒙哲学家自然也不会忘记对罪刑罚擅断的刑事司法体制的抨击。如启蒙运动的代表领袖之一孟德斯鸠睿智地指出不同政体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关系,认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6]孟氏所谓的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实乃前启蒙时代欧洲的政教合一体制。除了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对于当时黑暗的刑事司法均给予了犀利的批判。但较为系统、全面地对其进行揭露者当属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以启蒙思想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只是个人违反了其与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社会契约的行为。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对个人进行的惩罚,必须是有限度的。贝卡里亚认为,基于个人的脆弱性,才使得国家的惩罚有了必要性。“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便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体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7]尽管贝卡里亚在上述论断是以具有先验性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但其犯罪观已经具有现代犯罪学中关于犯罪的一些真知灼见。因为在贝卡里亚视野中的犯罪,已经摆脱了前启蒙时代的神学思想,从而完成了犯罪向世俗社会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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