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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

    时间:2021-05-07 00:04: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虽然慈溪出台的《办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法理基础的。比如,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一定限制;而“梅根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所面对的伦理选择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寻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平衡等。应当肯定慈溪实践先行探索的意义,并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将来可能的全国性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罪犯信息 梅根法案 性犯罪登记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形成了很多争议,因此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罪犯身份信息的做法及其法理基础,值得仔细研究。
      一、“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模式
      (一)美国“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
      性侵害犯罪在美国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针对性侵害犯罪的预防方面,性犯罪者登记制度是较早为司法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之一,也是最为普遍的法律措施。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最早建立性犯罪登记的州,其于1947年开始要求性犯罪者必须到当地的执法机关登记相关信息。而性犯罪者登记真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心的议题始于20世纪80年度末、20世纪90年代初期,并且以当时所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标志,这些案件几乎都是由有着性犯罪前科的人所实施的诱拐、绑架和谋杀案等。纵观美国关于性犯罪的立法,每一部法案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令人震惊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侵害犯罪,其立法过程多表现为公众积极推动,政治权力回应介入立法。由此,美国许多关于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常常冠以被害人的名字以示纪念或警示,有的是直接在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简称,如“梅根法”,有的则是约定俗成的称呼。
      在有关性犯罪登记和公告制度方面,影响最为广泛的立法便是世界知名的“梅根法案”。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他家看其养的宠物,结果被强奸并杀害。事后调查得知,该邻居系恋童癖患者,更会公众所吃惊的是,犯罪人已经有两次性暴力侵害犯罪记录,但这一情况却并不为该社区居民包括康卡的父母所知晓。康卡的父母认为,若他们对这一情况有所知晓,将会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孩子,康卡也将会因此而免于遇害。由此,康卡的父母发起了一项旨在公开性犯罪人记录的运动,要求赋予公众对于性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权利。发生在新泽西州的这起性侵害案触怒了社会公众,这一运动迅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并且直接推动了此议题成为新泽西州乃至联邦政府立法议程的头等事件。在仅仅三个月后,即1994年10月,“犯罪登記与社区公告法”(The Registration and Communi Notification Laws;RCNL)由新泽西州立法机关制定并出台,这便是最初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根据该法案规定,确定有罪的性犯罪人必须向执法机关进行登记,并根据性犯罪人对社区危险程度的不同,提供不同层次的社区公告,以提醒社区公众提高警惕,及时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措施。
      在美国,第一个联邦性犯罪者立法是1994年颁布的“雅各布,魏特琳针对儿童犯罪与性暴力犯罪者登记法”(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该法案要求各州建立一项程序,旨在对每一个宣判为有罪的性暴力罪犯的住址进行登记。大多数罪犯被要求白其从监狱释放的日期起算的十年时间内进行登记,有的甚至可能被要求其余生都要进行登记。这是美国联邦首次介入性犯罪的立法。
      1996年5月17日,联邦“梅根法”正式通过并生效,这是对“魏特琳法案”的修正和补充,国会增加了一项新的要求,即要求各州需建立社区公告的系统,用于告知性犯罪者所居住社区的居民。联邦“梅根法”得到了美国各州的遵从,50个州陆续通过了各自关于性犯罪者登记和社区通告的法令,这使得全美各州都施行有一定形式的“梅根法”。随着性犯罪登记的普及与广泛适用,各州对性犯罪登记与公告制度的挑战也逐渐出现,即这一法律规定受到了是否具有合宪性的质疑。但在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下达重大决策,维护“梅根法”的合宪性。同时,法院认为,该项法律的效力并不在于惩罚。
      2006年7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以期重新形成联邦关于性犯罪者登记的统一要求。“亚当法”的第一部分“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法”(The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是整部法案的主体部分,它要求各州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性犯罪者登记以及社区公告等要求的一系列详细标准。这个法案取代了早些时候的联邦法令,法案根据性犯罪者的罪行进行了分类,并且相较于先前的联邦法令,要求性犯罪者在更长的时间内保持他们登记信息的有效性。2006年“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性犯罪人犯罪记录规定最为全面,且现在仍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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