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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探究

    时间:2021-04-20 16: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办法中设置的主观考查环节对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文书起草论证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实施,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会做出积极的响应。中国的法学教育如何进行改革,如何与法律职业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目前各法学专业所面临并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92-02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爭论从来没有断过,成为了一直困扰着中国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标志着国家的司法考试将有重大的改革举措。2018年6月,国家新的考试方案基本确定,这必然会促进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法学教育如何与法律职业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职业考试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作用
      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由来已久,它可以上溯到国民政府时期。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前后也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2001年全国人大推行实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于第二年进行了首次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从此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发展,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进程,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沟通作用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在我国形同两张皮。在法学教育方面,主要注重理论教育、通识教育,注重培养法律素质。而在法律职业方面,则强调为社会培养法律实践方面的职业人才。二者之间迫切需要能有一座桥梁来达到互相沟通,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正好起到了这一作用。它作为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门槛,以国家的制度对法律职业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司法考试的相关各具体方面则需要高校来通过法学教育具体完成,这样就有效地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了一起,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
      (二)指向作用
      法律职业考试不但连接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指明了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伴随着这一考试制度的实施,各高校都积极的在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不断的调整与进一步的改革。因为各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有多少学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这一现实成绩在社会上对其造成的影响,通过这一司法考试也能够充分证明学校的教学质量,对学校的社会效应以及招生都具有巨大的深远的影响,能够形成明显的良性循环或者恶性循环。面对着目前法学专业招生竞争激烈的严峻局面,高校也只能通过改变自己的法学教育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在司法考试的明确指向作用下,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不同程度的都由传统的一元化通识教育逐渐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通识教育的多元模式接轨,并且不断呈现出许多新的教学模式,有效的提高了高校的法学教学质量。
      (三)检验作用
      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国家的司法考试,不断地进行着改革与探索,许多高校还把法学教学改革以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率作为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而社会各阶层也以各高校有多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对这一学校教学质量优劣评价的最主要标准,学校的社会影响以及在学生和家长口中的评价与口碑都和学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直接联系。显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了目前各高校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成功与否绩效如何的最重要的标准,难怪有的专家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法律界的质量认证体系,这其中法学教育是生产法律职业实践人才的流程,司法考试是对其进行综合检测的最主要形式。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
      (一)法学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
      因为高校的法学教育关系到国家未来法治人才的培养,进而关系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高校教育中的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数学目标完成情况一直以来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因为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使得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表现出严重的脱节。
      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许多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做出解决,因此也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职业人才。基于此,法学教育在各高校中都必须要进行两种选择,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识教育,一种是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的职业教育。由于目前教育界以及法律界对专业人才与通用人才界定还不清楚,所以导致高校的教学目标不明确,因此一部分高校开始实施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教育,而另一部分高校仍然一如既往的以培养高素质的通用人才为目的的通识教育,这样就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专业不能够很好的衔接。
      (二)师资力量缺乏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也基于以往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形势乐观,且学生学习意向明朗,许多高校都竞相开设法学专业,导致各高校的师资力量明显不足。就是在现有的教师中很多都是由学校升级从低一级学校抽调上来的,他们既缺乏相关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又没有在法律部门得到过锻炼,所具有的只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其教学方法的也只是照本宣科,只能应用法律知识指导学生应付职业资格考试。在这样缺乏专业素质的师资力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也就只能完成对理论知识的死记硬背,学生根本不能得到对法律实践的了解与指导,使得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严重制约了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
      (三)国家司法考试准入门槛过低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准入门槛较低,具体表现为对报考人员条件过于宽松,一个最主要的硬性条件就是本科学历,其他学习形式不论是自考还是成教也不限专业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只要通过这一考试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强化自己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这就使得一些法律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必须的法律职业素质培养,同时也缺乏必备的法律思维与法律信仰,从而导致法律队伍的素质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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