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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时间:2021-04-15 00: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理工科大学生由于专业特点、现行教学体系设置以及“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在法律素养的培育方面存在特殊性,应结合理工科学生的特点,改进现行的理工科教学体系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从而提升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04—0161—02
      
      青年一代大学生是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高校其他学科的大学生相比,理工科大学生①的学习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倾向性和学科探索性,更崇尚自然科学,理性务实,但对社会科学不够重视甚至漠视,在长期的理工科研究氛围中易形成思维定势、缺乏创新意识,因此,在高校法律素质教育中应结合理工科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培育。
      
      一、提升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必要性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来体现的。法律知识包括基本的法律原理和制定法条文体系两部分主要内容。法律意识是指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学法、用法、守法,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权威和法治价值要素充分认同的内在自觉。
      法律素养是现代民主社会人们必须具备的素质修养,包括理工科大学生在内的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因此,提升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提升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法治的需要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这古老的法谚中我们可以得知:立法远非法治的全部,法律也远不是法治的代名词。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更要有对法律的普遍服从。立法活动所确立的具体的法律只是法治的形式,而支持法律获得人们普遍服从的价值、原则、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内化而成的对法律的信仰才是法治的内在精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法治,更不会有法治的现代化。
      其次,提高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其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理工科大学生在专业发展中,无论是从事理论研究,还是从事生产实践,其智力劳动的成果,最终表现为著作、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当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所不及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节目生产、卫星传播、生物工程等不断出现,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可以预计,高新技术将成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而如何界定这些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如何合法使用,使其既能鼓励创新,又能促进社会发展,国际及国内法都有一整套法律规范。理工科大学生只有熟知这些相关法律规范,才能更有学习与创造的源泉与动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才能实现自己和国家的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状况及原因分析
      
      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知识欠缺。理工科院校由于学科设置和专业的特殊性,大学生法律知识相对贫乏,有人甚至不了解我国的司法程序和法院管辖制度,不知道遭遇侵权了该向什么部门、向哪一级法院求诉;不知道请求诉讼有时效的规定;第二,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认为“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等类似情况,这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待强化;第三,违法犯罪现象偶有发生。包括理工科大学生在内的校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第四,法律应用能力不高。在理工科大学生对用法能力的自我价值判断当中,约一半的人认为自己的用法能力一般,而认为自己用法能力不错的人只占到总人数的8%。
      探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教学体系不利于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
      从目前的教学体系来看,理工科大学生的专业倾向性较强,整个教学过程的一切环节无一例外的围绕着培养“具有基本技能的高级工程人才”而设计,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现场实习和设计训练受到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的内容十分复杂,而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任务主要由“两课”老师来承担,基本上与法学院(系)关系不大。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老师大多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知识,要在有限的学时中系统学习完内容庞杂的法律内容是很难的,这就导致一部分老师为了赶进度无暇顾及最新的立法信息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不起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基本上考试完就忘了,法律应用能力更无从得到有效提高。
      (二)大学生对法治的认识存在误区
      大学生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一般应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守法意识、用法意识与护法意识。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绝大部分大学生这方面的意识较强,但运用法律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意识却相对淡薄。这些年全国所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集中说明了这一点。08年网上爆出的“政法大学学生杀师案”,“北京联合大学学生期末考场跳楼事件”,都折射出同样的问题。护法意识也即“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意识还远没有深入大学生的心中。[1]
      (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影响
      法律工具论在中国历史悠久,先秦法家代表韩非子说得很坦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帝王之具也。”法的目的并非众生的幸福,而是要达到“立法定分”的目的。法律之上,驾御它的是当权者,而非理性和正义。目前,高校更多的强调通过采取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侧重于法律的“压制”作用,强调法的工具性。比如,在强调高校自身独立管理权时,通常会想到从《高等教育法》中寻找相应依据,而一旦涉及到对自身行政管理权限的限制时则立马改变说法,《高等教育法》一度成为高校处理与政府关系的一张挡箭牌。受此观念影响,基于功利,在法律能给自身带来利益时,从高校到政府都愿意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反之,当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时,则自然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久而久之,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成了人们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利的工具或武器。
      
      三、培育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
      
      (一)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权利意识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不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能够真正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仰之中。”[2]可见,所谓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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