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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金融领域的规制惟刑趋向的分析

    时间:2021-04-10 12: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金融类犯罪与传统的自然犯不一样,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被大家所熟知的。但是,由于金融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其犯罪的原因与其他犯罪不同,并且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而带来一定的疑虑。透过近些年来的一些金融、公司答案,我们可以隐隐约约的觉察出我国对金融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政策,其中不乏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此类行为。
      关键词 金融犯罪 集资诈骗罪 非刑罚制度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环境群体性事件之司法治理研究”(14CX06050B)。
      作者简介:李栋,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刘建,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41-02
      一、我国金融类犯罪的简介
      金融犯罪一般指的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面的有关金融领域的犯罪,如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等,当然在后面的章节中的洗钱罪等犯罪与金融犯罪有着密切关系,但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自1997年新刑法生效以来,对金融犯罪的规制空前加大。当然,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开放的经营环境相关。透过最近十余年的案例亦可以证实这一点:2000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2003年孙大午非法集资案,2009年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以及2012年东阳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等等,这样的案子难以穷举,其普遍性的存在于见不到阳光的地下。黑格尔说过,存在即是合理!那么这类案件,或是法律规制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打击力度不够,还是是市场静静地发展所衍生的、反射的市场开放的附随物,在这里暂时留下一个疑问吧。
      上述讲到大量的集资类案件的不断积累,形成了由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秋风扫落叶、摧古拉朽似的进行打击。其表现便是与这些相对应的新修订的刑法,以及借助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新设的金融犯罪罪名的大量出现。短短几年内,金融领域刑事立法急速增加多个新罪名,及时应对新型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资源的积极投入可见一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是吴英案的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围绕着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争论不一。
      二、吴英案的启示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边是在前几年轰动整个刑法界的乃至社会的吴英案,案件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吴英的集资经营行为。从吴英案的判决书即其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出吴英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从而对这起案件有一个基本的把握:自2005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以及个人消费,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亿元;截止2007年至案发时尚有3、8亿多元无法归还。 这是一审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及金华法院认定的相关案件事实。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且其比例极小,即认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方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吴英吴英大量借债,且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客观上导致不能偿还。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这一行为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双方唇枪舌剑的态势,一审法院阐述的焦点主要有:(1)被告人吴英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对象特定与否?(3)所借资金的用途为公还是为私?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面对这些疑问,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集资诈骗罪:本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及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但是根据本案后来的报道,尤其是吴英的资产处置情况,我们知道是否资不抵债、是否不能归还公众的借款,争议非常大。
      如果吴英及本色集团的总资产,“经鉴定为总资产价值1.7164亿”,将根本无力偿还3.8亿的巨债,但在吴英的父亲看来,光把房子卖了就能还掉。对于巨额财产的去向,他们连个查封清单都没看到,后来即便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官方也还是照拍不误。房产是吴英所有投资中最大的手笔,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以吴英购买的博大城市花园为例,2006年4月,吴英买的住宅均价只有3000元左右,现在已经涨到了1万。就算按最初价格的三倍算,吴英手里的房产至少可以卖到将近4亿。 这是去年关于吴英资产处置情况的相关报道,而这也直接导致了吴英所谓的不能归还所借款项。
      吴英案凸显了经济体制的弊端,但更讽刺了法学知识的苍白,因为用现有刑法知识,根本无法在吴英案中划出刑罚和私权的界限。 抛开这些专业性的问题,我们大致也可以揣摩出吴英案背后的点点滴滴。吴英案的所涉及的事实、吴英的罪名天争议,吴英到底动了谁的奶酪,是因为她的张扬、还是因为金融秩序或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还是更重的权力、更大的利益在作祟。从开始我们所列举的那些类似吴英的案例我们依稀可以看出,这些民营企业家、当涉嫌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时,便不可避免的使自己走在了利益于悬崖的钢丝上。
      三、重拳出击金融犯罪的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相较于其他领域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当然这里面有出于我国对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合理考虑,但是也不乏相关利益部门的阻力。现对打击此类行为频频高压出手的原因进行一一的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的欣欣向荣
      自我国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线,金融经济蓬勃发展。在转型时期,在探索过程中,不少吃螃蟹的人难免遭受改革带来的附随性阵痛。可以说,这类民间借贷行为,亦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是与资本市场的成长如影随形的。正所谓发于中、行于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的结果。资本的大市场这艘巨轮要想更加快速、更加磅礴的航行,势必需要更多的引擎来牵动它。此时,我们需要的似乎是规范它、引导它,使其朝着健康、活泼的方向去发展,使其能够为国、为民的福利添砖加瓦。如若不然,一味的打压、一味的偏见,难以从开放、效益的角度获得积极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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