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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试探

    时间:2021-04-09 16:03: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情判”是中国古代司法官依据“情”来作出判决的一项审判制度。它深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极具中国特色。这一制度以儒家学说为思想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独特运作机制。“情判”的作用有其两面性,应辩证看待。
      关键词:古代中国;情理;审判;文化;儒家学说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9)05-0151-05
      
      受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在诉讼审判制度上各有特色。与中国几千年积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相适应,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不同于某些东方国家的诉讼审判制度,尤其在法律渊源、判决依据、审判方式、判词制作等方面极具风格。在中国传统诉讼中的司法官们看来,司法审判固然要依据法条,但更要顺应人情。他们认为,律文有限,但人情无穷,“情”应是司法审判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因此,一个明智的司法官应当在司法审判中曲尽人情世故。由此也就产生了中国传统诉讼中极具特色的“情判”制度。这是殊异于任何其他国家或民族的一项诉讼制度。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诉讼之特质,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本文拟对中国传统诉讼中的“情判”作一概述,然后再对其思想基础、运作机制等作简要探讨,力图描述其大致轮廓。
      
      一、情判概述
      
      “情判”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情来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制度。情判的主体是各级司法机关,具体来说是指执掌司法审判权力的各级官吏。上起皇帝,下至县令,都有可能成为情判的主体。情判的依据则主要是一个“情”字,即所谓“人情”。
      有学者指出,人情作为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在中国家族伦理精神的影响下,成为一种特殊的人际结构方式与伦理精神形态[1]42-50。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但更主要的是指“民情”,或者是一种“公情”。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儒家伦理之下的情义,还可指民情、世情以及“面子”等,是一个兼具多重含义的词。我们不可对其进行简单的褒扬或贬抑。当涉及法律谈人情时,尤其是在探讨中国传统诉讼审判中的“情判”问题时,不能脱离历史和传统。应当明了,人情从作为“人之感情”之初只是一种“私情”,泛指人的“七情六欲”,这种意义上的人情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但如果每个个体能够“以人度人,以情度情”时,人情就转化为“人之常情”。
      在日常生活中,中国人如此重视人情是因为个人生活的便利和改变、个人的成长和发迹、家族的兴旺和发达等等都需要人情来打点和疏通。在传统诉讼审判中,从司法主体的角度来说,情判这一极具特色的审判制度之所以会在中国传统诉讼中出现,乃是因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对于诉讼审判的特殊认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官认为,根据既有法律规定虽可作出判决,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判决的结果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破坏家庭与社会的正常秩序,难以实现“和谐”的价值取向,也难以达致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如此,由于对情或情理未予以足够重视,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难以完全服判,因而可能在将来导致更大的矛盾,并且讼争难消。在此情形下,司法官转而寻求以“情”作为判决的依据,力图以理服人,以情化人。此时,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有可能是匪夷所思,但这一结果却能使当事人双方、民众与官府都感到满意。
      情判的发展有其历史脉络。情对于立法的影响可追溯到有史记载的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时期,社会的形态均是家国一体或曰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微缩,国是家的放大。血缘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至关重要,并渗透进国家关系之中,两者实现了高度的融合。这一时期是典型的宗法国家,其法律制度中亲情伦理的色彩极为浓厚。至秦,尽管这是一个依托于法家思想而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实行“任法而治”,但其法律制度中仍处处可见血缘亲情的影响。秦亡汉兴,道家思想曾短暂地对法律制度产生过作用,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渐被确立为统治思想,法律的儒家化开始。而儒家思想是最重血缘亲情的一种学说,它以亲情为核,其所强调的伦理纲常无不渗透着情的因素。法律的儒家化表现为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及“执法原情”等。唐律被评价为“一准乎礼”,其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也标志着情对法律的作用得到最终承认。此后,宋元以至明清的各朝法律基本沿袭唐律的精神。
      由秦的“专任法制”到汉时重视法律与人情、人心之间的协调,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点,“情”的影响与作用在不断加大。汉初统治者借鉴秦亡历史教训而调整了统治政策。在立法方面“汉承秦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则非常重视法律与人情,开始以人情来评价衡量法律。时人宣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情判”有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三点(注:应当指出的是,这些特征仅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外部描述,其详细特征将另文介绍。):第一,情判的实质在于维护礼。由于礼源自人性人情,故其目的在于妥善协调父子兄弟夫妇等诸伦之间的关系,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由于这种规则体系源自人情,容易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在司法审判中运用之,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第二,情判并非仅仅是一些个案,它在整个司法审判体系中当属一种常态。如前所述,自夏商周之始直至后世,“情判”现象相当普遍。第三,情判不仅不会使司法官受到来自上下的指责,甚至还会赢得普遍的赞赏。在诉讼审判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民情的体察,司法官所产生的同情和恻隐之心对判决的作出具有重大影响。不但统治集团对此作法予以容忍,社会民众也对此颇有褒扬。
      
      二、情判的思想基础
      
      中国的传统哲学是一种“有情的宇宙观”,这种哲学的基础在于一个“情”字:“人与人之间的不隔,由于情;人与物之间的不隔,由于情;物与物之间的不隔,也由于情;人与天地万物,统被联系在情的交光网中,此之谓有情的宇宙观。”[2]48著名学者陈顾远先生也指出:“中国法系之躯体,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系之生命,儒家所赋与也。”[3] 3上述说法实际上指出了儒家思想对于中国传统哲学的深刻影响。这直接导致中国人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重人情。这种观念渗透进了传统中国的方方面面,诉讼审判自不例外。由于中国传统诉讼中的司法主体多数来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这使得儒家思想对司法领域的影响更为深刻、更为明显也更具实效。总体言之,儒家思想的出发点在于情,而其最终落脚点也在于情。以下试结合儒家思想的几个主要内容来谈儒家思想与情的内在联系。
      (一)“仁”
      儒家思想是关于“仁”的学说,强调“仁者爱人”,并以此为出发点,以“中庸”为路径,以“礼”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通过“恕”道来推行人伦教化。
      儒家将人伦关系分为五类:“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在这五伦之间应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这是儒家关于“仁”的学说的前提条件。而“仁”的学说实质上就是直接由人的血缘情感出发而提出的一套处理人际关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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