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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州的法律文书及其学术价值

    时间:2021-04-09 16:02: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现存近50万件(册)徽州各类契约和文书中,法律文书以其丰富的内容、多样的类型和极为可观的数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包括明清徽州一府六县(即徽州府的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地方官府的行政法规性文书,而且还包括官府和民间抄存的诉讼文书案卷,属于民间法范畴的族规家法、乡规民约以及讼师留下的各种秘不示人的诉讼秘本文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徽州法律文书并未引起法学界和史学界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作为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工作和民间社会、经济与文化活动留存下来的最原始文字记录,徽州的法律文书直接而真实地反映了明清时期国家制定法在徽州民间施行和运作的真实状况,对研究中华帝国后期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在民间实施和运行的实际状况,具有极为典型的学术价值。对这些珍贵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和探讨,无疑会弥补和充实中国法史研究中动态运行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史学界关于中国法史研究只重法律条文制定和调整、不重法律实施效果的不足与缺陷。
      
      徽州法律文书类型划分的几种不同标准
      
      关于徽州法律文书的分类方法,不同学者和徽州文书收藏单位往往根据自身专业研究的兴趣和实际收藏情况,使用不同的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王钰欣、罗仲辉等在其编纂的《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收藏编纂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版)一书中,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徽州文书进行了分类,具体包括土地关系与财产文书、赋役文书、商业文书、宗族文书、官府文书、教育与科举文书、会社文书、社会关系文书和其他文书共9大类。其中,法律文书被分别纳入了上述9类的子目之中。如司法活动包括签票、移文、验单、牌文、帖文、禀文、呈文、咨文等被编入官府文书的公文类子目;告示、照会、札文、指令、功牌、谕单、通知书、关防、批文(对民事请求批复)、宪牌、信牌、仰牌、限单等被归入官府文书的政令类子目;门牌、保甲单、保甲牌、户口册、保甲长委举合同等被纳入官府文书的保甲与户籍类子目;诉状、禀状、催状、投状、批词(官府对诉状呈词批示)、会勘纪录、传票、拘票、追捕通缉牌票、甘结(诉讼双方对会勘审判的具结文字)、审单、勘审议墨、供状、判词、呈文(向上级官府呈送案件审判报告)、奏议等被编入官府文书的诉讼类子目;有关乡规民约、服罪甘罚文约、劝息约、劝息杜讼文约、同心赴讼合同等则被归入社会关系文书类的子目之中。
      严桂夫在其主编的《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版)一书中,先从历史学角度,把徽州历史档案分为宋元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两大时段,然后再根据档案学的原理,将宋元明清时期的徽州档案分为政务、宗法、文化、土地、赋税、工商、邮政和方志8大类,把民国时期的徽州档案主要是歙县历史档案划分为政务、经济、财政金融、军事、司法、民政、教育、文化、卫生、邮电交通和宗教10大类。这样,除民国时期的徽州历史档案独立有司法类之外,宋元明清时期徽州历史档案中的法律文书档案则完全归附于除方志之外的其他7大类型之中。
      熊远报在《清代徽州地域社会史研究》(日本汲古书院,2003年版)一书中将徽州诉讼文书归纳为3种类型:即(1)诉讼过程中的原件文书,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档管理,成为官府诉讼档案;(2)诉状的草稿以及民间抄录并保存的相关诉讼文书;(3)诉讼当事者在结案后,向官府提出请求,依照原文书抄写,并盖有官印的二次文书,即抄招给帖。
      
      阿风在熊远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徽州诉讼文书的存在形态,将明清时期徽州的诉讼文书分为官府文书、合同文书以及民间文书3大类。同时,阿风还按诉讼过程将徽州诉讼文书划分为状词(告状、诉状、禀状、催状、投状等)与批词(批语)、立案贴文与票稿、传讯票(拘票)、勘案结状与复命禀文、保状、提讯名单(点单)、供状与堂谕(看语、审语)、甘结(结状)和其他(和息状、验伤结状、官府往来公文等)9种类型(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分类》,载《徽学》第五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郑小春在《明清徽州的诉讼文书研究》(其2007年安徽大学历史文献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中,也将明清徽州法律文书中的诉讼文书进行了分类。他把明清徽州的诉讼文书划分为互控文书、审判文书、干证文书、息讼文书和案卷文书5大类别,并着重就其内容和样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阐释和分析。
      以上是学术界关于徽州法律文书分类的基本情况,尽管各种分类方法看起来都有其可取之处,但除诉讼文书和所谓的司法文书之外,其实并没有将徽州文书中较有价值的法律文书单独分类。即使有所注意,也只是在二级或三级子目中标明,且很不科学。正是这样一种局面,使得明清时期徽州法律文书虽然极有研究价值,但一直未能受到法史研究者的足够重视。
      
      徽州法律文书的类型和内容
      
      事实上,历史上徽州文书中的法律文书,若按照传统的中华法系来划分的话,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法。传统的户婚、田宅、债等文书,都可视为是广义的法律文书;而狭义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专指司法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规范的文书。
      为了给法史学者提供徽州法律文书利用上的方便,我们谨尝试着从广义上对明清徽州法律文书进行粗略的分类,并简要地阐述其基本内容:
      
      1.地方行政法规类文书
      徽州地方行政法规类文书,是指各历史时期徽州地方官府为行使行政治理职权、开展地方各类工作与活动而制定和颁行的包括告示、禁令等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原则上属于地方行政立法的范畴。我们在浩若烟海的徽州文书中发现,此类文书的数量极其繁多,内容也非常丰富,它包括历史上徽州府和府属六县以知府和知县名义发布的各类地方性行政法规,其中既有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文书,也有教育、文化类立法文书。这类法律文书始自宋,终至民国时期,其中尤以明清时期居多。
      
      2.诉讼类法律文书
      诉讼类法律文书是徽州法律文书中最为重要、也是留存数量相对较多的一类。这类法律文书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大体上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种类。相对来说,告争田地山场的民事诉讼文书又较刑事诉讼文书为多,如《明万历十五年祁门谢荣生告谢大义骗产状文》、《清乾隆二十一年祁门谢中和具投谢开侃惊冢杀命事状》等等。至于行政诉讼,最典型的要数清光绪八年(1882年)休宁县项元杭控告公差金涛、汪珍“黑夜围门……拆屋殴锁”等“法乱无章”、骚扰无辜村民的诉讼(原件藏安徽大学图书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文书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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