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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酷吏的法律文化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6: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家思想与文吏制度为汉代酷吏的出现提供了文化基础;特殊的时代背景,尤其是武帝时期的政治诉求为汉代酷吏的兴起提供了历史条件。汉代酷吏的治世风格迥异于后世儒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体特质也不相协调,但杀伐立威却并不总是意味着大肆破坏国家律令,酷吏的表现恰与汉代律令的性质和特征存在紧密联系。汉代酷吏群体的消长、演变,动态地反映了当时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呈现了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进程。
      关键词:汉代酷吏;王道;霸道;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K234.1;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3)02-0116-08
      收稿日期:2011-06-13
      基金项目:北京交通大学“宽猛相济法律文化研究”项目(KLJBl 1001536)
      作者简介:李巍涛,男,河北廊坊人,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酷吏之“酷”本意为“酒味厚”,原与暴虐、残忍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能将“酷吏”简单理解为“残酷暴虐的官吏”。执法严苛以及对法律的特定理解和运用是汉代部分官吏被归于“酷吏”的主要原因,但这往往无关乎其政绩和个人品质。汉代酷吏大量参与当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审判活动,乃当时法律文化的承担与创造主体之一,其盛衰变化与汉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尽管汉代酷吏与后世酷吏存在诸多不同,但今人对酷吏笼统一贯的认识已经偏离了司马迁的本意,究其原因,自是儒家思想对传统文化影响过深,汉代酷吏则往往被置于儒家德礼教化标准之下进行评判。本文从国家律令制度、法律文化角度对汉代酷吏进行实证性解读,进而说明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取得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番厮杀、融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是政治实践的历史性选择。
      一、汉代酷吏的法家底色
      先秦及秦法家的思想融汇于其所创设的文吏制度、选官制度、考绩制度等各项制度之中,这些制度均为汉代大体继受,而酷吏作为汉代政治体制内的一分子,大多经由这些制度培养选拔出来“优事理断”,此一过程即其受法家思想熏染的过程。自汉代始,法家式微,甚至不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但其影响却从未间断,“中国以后的政治,大部分受法家学说支配,因为他们的学说乃从实际政治出来,且与实用”。因此,汉代酷吏与先前法家在对法律的认识、执法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虽存在差异,但其仍不失为法家文化的传承者,摆脱不了法家底色。
      1.以法家思想为渊源
      汉代酷吏的法律观念大多受法家思想影响,法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立公弃私、明法治吏”等观念均在汉代酷吏身上有所体现,不同之处在于汉代酷吏并无法家人物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法家思想对酷吏的影响主要通过制度性训练耳濡目染而成,所以汉代酷吏对法家思想的继受往往有其形而少其实。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是法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家尊君注重法律建设、摈弃道德判断,基于相同的政治考量。“西汉的皇帝从高祖到宣帝基本上都采用了法家的路线,他们内心所关切的问题可以说只有‘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八个字”,不断推进中央集权成为汉代一以贯之的主导思想,汉代酷吏因之以拱卫中央集权的帝国统治为己任,遵循“以猛服民”的方针,充当君王的鹰犬之任。法家思想中的皇权具有抽象至上、超越个体的意味,是法律权威的源头与保障,而汉代酷吏眼中的皇权则是实在的,其往往直等于法律,正如酷吏杜周言:“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法家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的理念在于废止官贵特权,汉代酷吏亦大多为“不避权贵,勇于执法”之人: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宁成“其治效郅都”,让“宗室豪桀人人惴恐”;义纵、严延年等也“直法行治,不避权贵”。
      汉代酷吏的兴起及峻法的实施有着强烈的维护社会秩序和集权统治的目的性,适用苛法重刑比法家人物有过之而无不及,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破坏法制的诸侯、豪强,以及大规模的民变,表现为对法家重法思想继承基础上的修正。法家在明确公、私有别的基础上强调吏治清浊以立公弃私为前提,并将严于治吏的思想贯彻于立法之中,承秦而治的汉代也很重视吏治,崇尚以法律规制臣下,汉代酷吏是治吏手段也是吏治对象。汉代酷吏大多明法任法,其行治以“明法”为基础,又常常领受君命,取得法律上的裁量权与豁免权,至少形式上表现为依法行治。西汉末年儒生出身的丞相薛宣、朱博皆谓:“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及能与不能,自有资材,何可学也!”“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汉代官吏奉职守法的意识由此可见一斑,大部分汉代酷吏严而少恩的一面则为法家奉公去私、忠于职守思想的表现,他们大多都能做到廉洁奉公,而用法苛暴的酷吏往往会得到君主“一切便宜从事”的支持和授权。
      2.与儒道学说相纠葛
      “秦汉律是法家的法,隋唐律是儒家的法;中国法律原是这两个法系衔接合成。”瞿同祖也认为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并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但汉代统治者明白一味适用严刑峻法,全面推行酷吏政治必会重蹈亡秦覆辙,所以汉与秦虽然同样用法严苛,但是法家思想与制度的运用大多时候被限制在一个更高层面的价值体系之内,汉代并未像秦一样将法律尤其重法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秦代“法治”全面至上,汉代“法治”则受到约束,这种“约束”表现为汉初黄老政治包裹着法家思想,而后则嬗变为“霸、王道杂之”的儒法合流,除了武帝朝的短暂勃兴之外,法家思想再也没有取得至高地位。选择“王道”意味着皇权从某种程度上接受礼法的约束,而受到约束的权力更容易接近理性,也正是这种“约束”成为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力量。《史记·礼书》记载“孝文好道家之言”,《儒林列传》又说“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岂不矛盾?其实汉初诸帝坶睢黄老是尊,一方面推行“无为”政治,一方面又在相当程度上保存了秦代的严刑苛法,只不过此时法家思想须在道家思想的统摄之下发挥作用。此期法家的治世之术退居次席,隐匿于道家无为的原则之下发挥维系政治机体运转的最基本功能。黄老学说对法家思想的统制使其不再表现为“以力胜”的激烈形式,法律实践层面更多地表现为“约法省刑”,法家制度的运用则更具隐蔽性,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使法家思想中适应社会发展的因素得以保留下来。“以道统法”的原则将法家理论融入道家思想之中,表明黄老一面肯定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另一面也认识到法律滋彰的破坏性,因此强调必须将法家的制度模式拘囿于特定的价值体系之内,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以“道”为指导,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只有如此才能使法治之术扬长而避短。黄老与法家对法的认识最大的差异乃在于辨识“法”在一国政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法家看来,法的地位是最高的,上至君主都应该遵守法度;而黄老则将法纳入“道”的统制之下,以“无为”来约束法的社会功能,这直接导致汉初酷吏处于潜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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