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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执法检查报告分析人大保障法律实施的对策

    时间:2021-04-08 00: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制度保证。通过解读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有关报告和资料,我们认识到人大在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影响法律实施的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尚需进一步增强;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的质量和可实施性,理顺党政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加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备案审查,运用多种手段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第一,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检查制度
      
       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并逐渐规范起来、使用得比较得心应手、实践效果比较理想的法律监督形式。地方人大为监督和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做过许多探索,包括执法检查在内。一些地方人大曾一度推行过“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推行过“个案监督”,还通过各种形式的“评议”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予监督,但这些形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权威性和实效性不足,大多销声匿迹。实践显示出,执法检查是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人大法律监督的手段,各地也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1]2007年1月正式实施的监督法对执法检查程序的规定,对于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程序、增强执法检查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最重要有三点:抓住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关键性问题,牵住牛鼻子;对发现的问题要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刚性手段;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首先,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现有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人大对之执行情况不可能一一进行监督检查。吴邦国委员长说:“执法检查要注重实效,体现少而精的精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现行有效的有200多部,每年组织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只能针对少数个别的法律进行。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大体在四到五次,数量虽然不多,但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不仅推动了这几部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有针对性选择检查的法律项目。关键是要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2]总结以往执法检查的经验,人大在制订执法检查计划时可以考虑直接从突出的问题入手,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其次,要找到“一府两院”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人大不能越俎代庖地直接去处理具体问题,要通过具体问题进一步发现或找到“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存在的漏洞,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重利益争权力、避责任轻服务等有共性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出现或反复出现的问题、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而监督“一府两院”解决存在的问题。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意味着人大对问题无能为力。人大可以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质询和询问、专项工作审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监督手段,以保证法律得到实施。
       再次,要公开透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发挥执法检查效能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公开原则。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除了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还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全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以及每次执法检查方案都要谈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问题,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执法检查计划要求“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订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检查情况的反馈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具体情况,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3]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一府两院”执法行为和人大执法监督行为。
      
       第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人大履行职权时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实施好环境保护类、节约能源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类、涉农类等法律,各级人大必须通过自己的职能作用,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和政绩评价观念。比如通过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使“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保护水资源和解决水污染问题作为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作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作为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抓实抓好”[4]。“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要认真调整产业结构,积极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5]。“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生态立省的战略,下大力气防治水环境的污染”[6]。除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针对性,还要通过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专题质询和询问、人事监督和任免等,推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识,通过人大的积极作为,排除法律实施的障碍,规制、警示、引导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和全社会转变发展方式和政绩观念,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城镇建设与依法保护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节约能源和永续开发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农村协调发展、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人大对此类法律实施的监督,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执法检查等监督要持之以恒,特别是对那些大面积的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顽固性问题,要进行持续性的监督。
       由于体制机制对诸如涉农类、医药和食品卫生类、安全生产等法律的实施影响较大,人大的执法监督检查“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查找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从体制、机制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期通过改革,逐步解决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机制、体制、制度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7]比如从目前来看,对于农业法的实施,“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常稳定的农业投入机制。二是要研究农业投入的载体、机制和方向等问题,提高农业投入的效益。三是要通过规划引导、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各项支农投资。四是要加强金融支农体系建设。”[8]事实上,对这类法律实施的成效以及监督实施的成效,都与相应制度的改革和体制的创新相关。
      
       第三,建立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
      
       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是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法规和谐统一是人大的职责所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多次提到对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废止,以保证其协调一致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国务院即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出台了该条例;有关部门与地方也分别制定了一批配套办法,如江苏省发布了《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解决了人员省内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高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辽宁等省制定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福建省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96个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24个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制定了20多个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文件。一些企业也按法律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和修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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