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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

    时间:2021-04-06 12:04: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为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中国建设上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具有深邃的思想内涵、严密的逻辑结构、务实的实践导向,彰显出鲜明的理论特色,成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迈向法治强国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首先,法治布局精准。将法治中国建设分解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三个论域,并实现三者的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体现了法治建设已经迈入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崭新阶段。其次,法治体系健全。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全局,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高度统一,实现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的互联互动。再次,法治权威突出。从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和保障高效的法治实施两个方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后,法治本位凸显。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并贯彻于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法治体系;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 D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8)09-0009-04
      作为党的十九大的重要理论贡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许多重要论断,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逻辑严密,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在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纲领性文件的基础上,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上来,既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这些政策理念能够深入人心、得以广泛践行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法治布局精准:建设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
      治天下者,善谋大势;决胜负者,长于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中国建设总体布局上,特别强调系统的整合性和成效的最大化。早在上任伊始,他就通过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以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再次强调这一命题,并将其作为现阶段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
      法治建设的背后蕴含着如何治理好国家的实践哲学,这也决定了法治建设必然是一个多维、多向、多层的系统性工程。国家、政府与社会是现代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论域,将法治中国建设分解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并实现三者的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体现了法治建设已经迈入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崭新阶段。“三个法治”在法治中国总体布局中的角色各有差异:作为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最直接和最根本的任务,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国家中的关键环节和主要任务,二者是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系统与个体的关系。相较而言,法治社会最接地气,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它为整个法治中国建设供给崇尚法治的社会公民、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助力法治的协同机制等。
      所谓“一体建设”,就是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在建设内涵上应衔接协调,不能各自为政、互相打架;在建设速度上应协调推进、同频运行,不能过分超前或滞后;在建设力度上应均衡发力,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出现短板或漏洞。换言之,我們应以系统论和整体论的观念来统筹三个论域的法治建设,以最恰当的资源与力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法治建设成效,要避免法治国家建设缺动力、法治政府建设缺突破、法治社会建设缺基础的问题。建设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法治发展规律和我国现实国情后作出的精准判断,使得法治建设论域与国家治理形态形成全口径对接,因应了法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客观规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纲领性的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二、法治体系拓宽: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全局
      自党的十五大起,依法治国就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正是由于作为结果的描述,法治国家比较抽象,故而形成了法治体系一词,更为直接地阐明依法治国的目标。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3]。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体系的丰富、拓展和创新,是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供给需求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高度统一,进而有助于实现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的互联互动。
      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现象与党的发展历程始终相伴而行,其正式概念也早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被提出[4]。但是,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始终是作为党内治理的制度工具,鲜见有人将其与国家法律相提并论,甚至在近年内围绕“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理论界曾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党规非法论”一度还拥有不少支持者[5]。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逻辑,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并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内予以考量,进而拓展传统的法治概念范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党内法规体系被明确纳入法治体系,同国家法律体系共襄法治事业,共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结束了“党规是不是法”的争论。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6]。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新时代“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覆盖”的目标任务,有望与早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肩,避免在党规与国法之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可以预见,在党的十九大宣告开启的新时代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长期共存与协调衔接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中的“新常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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