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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视野下“政府权力清单”若干问题探究

    时间:2021-04-03 12: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新创举,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清单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理念,有效的提高了各级行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围绕各省市出台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然或多或少的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法理论出发,分析权力清单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监督 行政法
      作者简介:姬灵,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18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大权力者,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权力需要监督,让其在阳光下运行,随着我国“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断加快,“政府权力清单”这一新鲜名词应运而生。权力清单顾名思义就是政府权力事项的详细罗列,该制度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依法行政,推动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运行流程”。
      一、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一)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
      我国的权力清单制度不是突然出现的,早在十年前,河北省邯郸市公布了全国首份市长权力清单,公布了市长所拥有的93项法定权利,这是地方政府在探索地方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创新之举。随后,贵州省政府十八个部门晒出了其1269项的权力清单,湖南省政府公布了省直5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至此,权力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①。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方面,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划定来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促使政府与市场相分离,充分公开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力职责,杜绝行政滥用权力、超越权力行政以及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产生。清华大学程文浩教授认为:“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列表以清单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②”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全面推进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包含三个层次内涵,一是明确规范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清单系对各级政府、各个职权部门权力的再梳理、再整合,明确“各司其职”,防止各部门间权力的混同和交叉。二是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对权力行使的流程、期限等程序进一步明确限定,确保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三是各级政府的权力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任务包括合法确权、编制清单以及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关键环节是准确及时的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③。进一步推进权力公开,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贯彻习总书记所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政府权力清单的现实意义
      权力从哪里来?如何规制权力?是近现代以来人们思考最多的问题,西方著名法学家洛克在自己的著作《政府论》里回答了这些疑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权力的规制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一条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政府权力的起源在于人民的授权,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既要做行政管理者更要做行政服务者。当代政府行政权力的实质属性是服务。④因此,目前全面推行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更大的现实意义是有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各级政府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导思想,让政府的权力更加规范、法治的服务于人民。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适应社会背景中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需要,既为广大民众监督政府权力公开行使提供了依据,也为各级政府加速简政放权拉开了序幕,有助于调动市场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政府权力程序化、明晰化和公开化,全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次创新和亮点,通过此种方式的信息公开,使各级权力主体有了一个依法用权的“总章程”,有效防止行政权力间的相互推诿,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规范各级从上自下的依法执政。
      二、权力清单的性质界定问题
      政府权力清单从产生以来其本身性质就备受争议,有人说:“行政权力来自于公民权,能够为政府列出权力清单的不应当是政府,而是授权于政府的人民的代表者,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人说:“政府不应是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各级政府自己既是权力清单的制定者,也是权力清单的执行者,政府权力清单的性质值得商榷”⑤。
      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到底算不算一项行政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众所周知,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权力清单中权力的罗列不是在创制法律,而是一种在法律的授权下权力的公开公示,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将政府权力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因此,本人更倾向于把政府权力清单定性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类型。
      2007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程度。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务公开,另一方面是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更为重要,侧重于行政权的主体事项的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注重执法依据合法、执法程序正当和执法结果公平公正。全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这些是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信息公开的内在体现和外延范围要比政务公开要广阔的多,它不仅是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的执法公开,更要求其公开的相关配套,既包括内部的公开也包括外部的公开,因此,政府權力清单应当理解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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