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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向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01 20: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基于国内外的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理论,结合国内行政法,研究在向经济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过程中所涉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审批权概念与特征及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行政审批权下放经济开发区所涉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权;行政审批权下放
      一、行政审批权的概念特征及基本理论
      行政审批权即我国行政审查与行政批准的合称,即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的权力。故行政审批权又称行政认可权,行政审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行政审批权是一种公权力。不仅受行政法的调整,也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得随意行使行政审批权。在实践中,行政审批权不仅是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审批权,其行政人员要依法担责。故行政审批权具有明显的公法特点,其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行政审批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法律资格由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
      行政审批权的行使属于事前监督,即在事前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审查,着重于预防。行政审批权作为一项公权力,不同于刑罚权等公权力,刑罚权着重于对于刑罚的事后救济,而行政审批权则注重于事前防范。
      行政审批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限制自然人与法人对权利的滥用。这也是行政审批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最明显的区别,行政审批权着重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行政审批权的行使受到法律时效的限制,其行使应严格遵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规定。
      行政审批權的行使是为了实现行政事务的有效管理。
      行政审批权不同于羁束行政行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经济特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行政审批权的下放要符合法定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首要要求,在下放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其一定要分清行政审批权下放是否得到了授权,行政审批权的下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自贸区的建设,为了让经济开发区发展自己的独特优势,对于特别事项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必须事先对是否得到上级机关的授权以及授权机关是否有权审批权下放。
      2.下放的主体要合法:行政审批权的主体要合法,其关键在于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必须符合相关主体的标准,例如网约车方面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及其他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七部门本身就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主体资格,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七部门可以授权城市人民政府设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政许可条件。故关于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必须满足行政法的合法原则,及主体合法,即有权审批下放。
      3.行政审批权的下放需要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对于行政审批权下放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报以及报批,不能超越程序正当原则,简化程序或者忽视下放程序,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以及行政审批法的首要原则,若是超越了,则会造成违法。导致整个行政审批下放无效。
      4.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主体合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正如上文所述,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过程中,不仅要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主体合法,对于承接行政审批权的主体也要合法。
      三、经济开发区政府行使陆上行政审批权时存在的问题。
      1、经济特区行政审批主体不明
      我党十八大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该简政放权,公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与问责制度名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行政单位的“自我革命”,是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的一个关键步骤,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下放经济特区后,部分经济特区对行政审批并未响应党十八大所提出的简政放权,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与审批流程,进一步落实便民高效的政策,而是进行“拆装”或“重新包装”处理。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将一个行政审批权拆装成多个细小的行政审批权。表面上看,看似已经裁减了原先的某项行政审批权,实际上却增加多个新的行政审批权。名目上减少,但实质上增加了。还有一些经济特区的政府将行政审批权的名字变更,玩文字游戏,将原先的“审核”变更为“备案”、“核准”、“核实”。诸如此类的“重新包装”与“拆分”,仅撤销名目,不撤销裁减机构。将行政审批权的程序增加,使原先的经济特区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的权力不降反升。
      2、经济开发区区行政审批制度类型化不足。
      我国经济开发区成立的较晚,其经济特区制度为一种新型的行政制度,我国尚缺少相应的治理经验。实践中,经济开发区的大概分为三种,即依靠资源优势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依靠地理优势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依靠政策优势设立的经济开发区。
      (1)在依靠资源优势设立经的济开发区在资源开发问题上,不仅要符合我国有关的矿区开发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兼顾经济特区的资源政策,仅仅在矿区资源方面,就有近千种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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