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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人大“决定权”

    时间:2021-03-31 12:05: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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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过与其他职权相比,该项权力的行使一直被认为是人大工作的“短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难以落实到位。
      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又如何监督?类似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亟须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
      因为,让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不仅惠及民生,还将从根本上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最具权力机关性质的权力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项权力在传统上被认为属于人大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四项基本职权中的决定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频率在不断攀升。
      “人大的决定过去是看得见,摸不着;现在是摸得着,享得到。”自2003年《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以来,该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权的行使上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迈进,“决定”的内容也在不断脱“虚”向“实”。如今,很多让百姓称道的好事实事: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公共绿地永久性保护、火车东站配套工程的兴建等,都缘自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2011年3月2日下午,广东省雷州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临时增加议程,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2011年雷州市四大重点建设项目和四大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这一“临时议程”很快就让雷州市的300多名人大代表“动”了起来。结果,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的雷州市四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全部以98.5%以上的赞成率通过。自此,代表票决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在雷州市步入常态。
      “票决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也唤醒基层代表过去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力,切实发挥了代表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督和决策作用。”雷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立泉有感而发。
      在浙江,同样不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身影。
      “反对没有,弃权没有,一致通过!”
      2012年2月18日下午,在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随着大会执行主席徐辉的大声宣布,该市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诞生。
      此次人代会上,田丰等84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举全市之力,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开发,促进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议案”。该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由全体代表审议表决是否就此作出相关决定。最终,《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表决通过。
      而在宁海、松阳等县市,一些乡镇人大也纷纷试行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不断坐实乡镇人大决定权。
      “人大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决定权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还权于民的‘细则’。”在《对地方人大立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解读》一文中,人大制度观察者田必耀认为,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全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国计民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
      “如果忽略了决定权,不仅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的性质不能得到完整体现,而且宪政秩序将出现紊乱。”田必耀说。
      “两难困境”下的制度探索
      2009年,广州欲建2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动机无可挑剔,但涉及选址问题,引发民众强烈反响。争议与反弹不断,一时间,民众维权和政府维稳,二者险些迎头相撞,令人忧心。所幸政府方面最后从善如流,发起全社会大讨论,转而寻求问计于民。
      一触即发的社会冲突得以化解,相关事件峰回路转。但地方人大在类似重大事项面前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确是不争事实。
      有实务工作者指出,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行使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的行使得少;提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多,主动决定少;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面面俱到的多,有具体指向的少。
      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规范层面而言,最广为诟病的就是“重大事项”作为一个概念,在宪法和法律上过于抽象和笼统。
      从立法层面来讲,这样的笼统划定本来无可厚非,因为何为“重大”本来就难以界定:时间地点不同,同类乃至同样的事情其“重大性”可能截然不同。但在具体实践中,这样的笼统划定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实施重大事项决定权困难重重。
      “从实体上说,‘重大事项’就处于‘既不能不明确’和‘又不能过于明确’的两难境地,这也成为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有效行使的深层因素之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博士、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冯健鹏说。
      不过,这并没有阻止地方人大试图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细化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努力。
      公交票价调整谁说了算?修路、建桥、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巨额治水资金谁来监管?
      经修订的于2010年1月1日起重新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让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今后,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
      据悉,较之2001年颁布实施的老办法,修订工作七易其稿,主要围绕“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新增重大事项项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等环节展开。
      田必耀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台决定重大事项立法性文件并依法运作,是维护正常宪政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广州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对行使‘决定权’涉及的‘重大事项’界定、人大常委会决定与政府决策之间的界限,以及相关程序进行了完善,在全国是比较领先的,可以影响其他地方乃至全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对广州做法深表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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