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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开展忻州市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实践工作

    时间:2021-03-21 12: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农村土地纠纷的增多,我国明确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作为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实践意义深远。本文针对忻州市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建设情况,提出加快开展忻州市仲裁实践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土地纠纷;调解仲裁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及农民进城务工流动性的加大,农村土地征收与土地流转的情况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纠纷的增多,加上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2010年1月1日我国正式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基本确立了中国的农地纠纷仲裁制度。此背景下,忻州市也加快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实践工作。
      1 忻州市仲裁工作的建设现状
      1.1 机构建设情况
      关于组织和人员建设。截止2016年11月底,忻州市14个县成立县一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出台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工作规范,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仲裁员280人,配备日常工作人员81人。与此同时,全市189个乡镇也成立了乡一级的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配备乡镇调解员794人,村组调解员小组4622个,指定村组调解人员8323人。至此,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两级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人员配备也达到每个县仲裁委至少聘任20名仲裁员,每个乡镇至少指定3名调解员,每个村至少指定1名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关于仲裁场所和设备建设。全市大约有一半的县有专用的仲裁场所,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并且配套比较完整的办公设施,包括档案密集架、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以及录音笔等。其余县仲裁场所及办公设备大都与农经部门资源共用,十分不便利。
      1.2 纠纷调解仲裁实践情况
      截止目前,今年全市所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总数达1761件,已经调处的纠纷1734件,其中乡村调解1568件,仲裁委受理166件。在仲裁委受理的166例案件中,调解115件,裁决35件,仲裁委结案率达90%;尚未解决的纠纷16件,不足受案总数的10%。对此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
      2 忻州市仲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必要配套资源不足
      经费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然而,由于财政困难,仲裁经费难以落实,截止2016年11月底,忻州14个县中仅有三分之一的县纳入了财政预算,这极大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进展。
      人员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糾纷仲裁机构人员素质不高,不仅人员短缺而且专业法律人员匮乏,不利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成为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一大瓶颈。
      场所不足。大部分仲裁机构没有配备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工作场所,或将土地仲裁委员会、土地仲裁厅与经营管理中心、三资监管中心、土地流转中心等集中在一个办公场所,导致工作环境严重拥挤,工作资源甚是紧缺。
      2.2 难以正常开展纠纷仲裁实践
      一是部分农村土地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案情复杂,当事人积怨深,解决起来棘手;二是好多地方在二轮承包时期,合同等内容书写不完善、表意不清晰、签订不规范,或者原始档案资料缺乏,导致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很艰难。三是由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是一项新的工作,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对政策、法律的解读都是模糊的,加上实践经验严重不足,成为一大瓶颈;四是由于群众认识不到位,农村土地纠纷仲裁中未能完全按照既定程序开展工作;五是依法裁决的土地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对裁决结果难于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2.3 仲裁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对于仲裁工作人员来说,工作补贴非常有限,甚至没有,更严重的是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难上加难。此外,由于部分上访农民存在胡搅蛮缠现象,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执行实际中仲裁员有“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的无奈。这些都严重制约了仲裁员纠纷调解的积极性。
      3 加快开展忻州市仲裁实践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村干部对政策法规的熟悉程度,提高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仲裁制度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纠纷调解仲裁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将培训学习纳入工作计划,力争通过培训弥补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缺口,达到至少一个乡镇一名“土地法官”的目标。
      三是完善仲裁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抓好仲裁基本条件建设,加强调解仲裁工作保障措施,依法落实经费、机构、人员、仲裁场所、办案装备等工作保障,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正常运转。
      4 学习先进典型经验
      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及有效运转的先进地方学习其先进经验,建立长效交流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1]苏方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反思[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3).
      [2]蒋敬山,王晶峰,栾绍武,郑英环.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与实践思考[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2015.
      (作者单位:山西省忻州市农委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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