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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经济法理论前提和价值基础

    时间:2021-03-10 16:04: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任何科学在本质上都与人性有关。在民法对新型人性问题的解决出现瓶颈后,经济法基于人性品格五大表现特征,从纯经济色彩破壳而出,立足实践,立足国情,发挥人性光辉,复归人性之路。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人性;实践基础
      任何科学在本质上都与人性有关。经济法以市场失灵为前提,通过人为干预对市场机制和运行冲突进行调适而产生。市场调适伴随国家干预行为,加上市场失灵本身内在人性的因素,因此经济法相比其他部门法,不仅是国家干预之法,更是人性之法。
      一、人性经济法价值理论前提
      经济法是新兴的学科,但理论和实践的内涵发展相对滞后。对于经济法的部门价值,学者们只重外在经济价值,有单一价值说、层面价值说、综合价值说等。而我们探讨经济法价值时,应多角度审视,全方面思考以找寻经济法的本源型价值和人性前提。
      胡光志教授认为,人性就是天然的最基本的心理倾向,包括五个方面:生、性、群、强、乐。所谓生,即生之心理倾向。所谓性,是生命延续之心理倾向。所谓群,乃人类渴望群体生活的心理。所谓强,即追求自身强大的心理倾向。所谓乐,即享乐、快乐之心理倾向——自由、舒适、消遣、快乐与幸福(甚至包括偷懒)之渴求。
      (一)民法“理性经济人”遭遇的困境
      民法在创立和发展中,以“经济人“为基础假设。亚当斯密设定了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人,追求私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斯密完善了理性经济人的存在前提,即需完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产生完全理性人。然而,这种假设却是庸俗的、理想化的。首先,经济人本质为有限理性,导致市场不完全自由,且“看不见的手”本身弊端多多,无法保证“道德人”实现和利益平衡。其次,理性经济人理论违背人性,过于强调个体主义和自由发展,忽视人性群体性需求,不顾群体表达。它将人性视为经济的附庸地位,以获取利益为唯一目标,是对人性的不全面解读,也是对人性的狭隘理解。
      民法直接反应与确认人性、协调人性发展中的冲突与矛盾。在立法模式上,通过对独立、自由、平等的倡导,确立人性色彩;在制度设计上,为人格制度和权利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但将民法视野放宽到人性领域和市场范围,却得到不同答案。民法精神过分关注自我发展和权利行使,易导致人性无限放大。理性经济人忽视群体表达和社会需求,易导致自利扩张和人性扭曲。
      (二)人性经济法的相关假设
      民法的“理性经济人”理论强调经济人的完全理性和完全自由,最终被自利性和有限理性击败。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个人认为应当分为两个:
      第一个是“现实人”假设,与理性经济人相对应。理性经济人过分强调完全理性,忽视对群体生活、社会利益的相对追求,是对经济人人性的认识缺失。经济人有群体性需求,个人的不完全理性也早就了社会群体的有限理性,只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平衡,相互容忍,社会才能平稳运行。同时,充分认识经济人五性,回归社会,关注个体和群体区别,提升人性关怀,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才能做到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共举。
      第二个是“市场体”假设。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的具体成长需要群体来实现。市场体人性来源于群体需求,对群体模式天然依赖,以寻求更佳保障。群体生活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没有“群”人性特征,个体的自我存在和自我发展都将失去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竞争除私人与私人的斗争关系,往往超越私人市场体系,形成市场体竞争关系,而这块是民法关怀的真空地带。由此,从市场内涵和组成上得出,以人性关怀为根源的经济法比民法更关注市场个体间、个体与群体间关系,优化利益配置和决策目标,做到个人与社会真正的对立统一。
      二、人性经济法价值之实践基礎
      民法预设条件运行下的社会结果与民法自身追求的人性解放目标往往出现相悖的情形,甚至走向了相反发展方向。从客观实践来看,传统公、私法及其观念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型人性冲突与矛盾无法有效应对,不具有人性冲突解决的空间与功能,以致于社会陷于由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危机中。[2]经济法主观上的特有功能根据人性的五大方面,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一)人的生存保障
      生是人类第一需要,是其他人性品格的基础。生存威胁分为自然力威胁和社会威胁。前者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事前防范、事后抢救、灾后重建为手段,减少动荡。后者表现为社会动荡和体制威胁,是经济法关注重心,通过权益合理分配、国家法治干预、改良制度设计等手段,以人为本,保障人性生存需要。
      (二)平衡人性差序
      传统市场机制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忽视人性发展方向和发展结果。经济法关注人性发展差序和动态,结合在“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适度干预,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拯救市场危机,针对社会矛盾,缓和阶层利益,平衡人性差序。
      (三)保障经济自由
      经济法能给经济秩序“自由的回归”与“真实的自由”。通过结构规制,排斥违法经济活动,保障市场合理自由运行环境,回归和补救民法基础,重塑自由理想。[3]通过市场力量控制,维护良性竞争格局,加强权利监管,减少人性之“强”的过度扩张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经济发展促进和经济发展安全保障
      新型意义上的经济法在经济促进和安全保障上更具主动性。通过经济改革,体制创新,实现产业格局优化。通过财政、政策鼓励引导,平衡地方和中央关系,促进区域发展。此外,经济法更关怀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安全是市场人性经济法的核心。从市场失灵原理出发,通过宏观调控和科学引导,预防和遏制经济危机,保障市场可持续发展。
      (五)控制国家干预
      政治国家由个体组成,具有人性一般特征,而干预者永远比被干预者拥有更多的权力,因此必须保证国家干预行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驶。经济法坚持权力制约和经济民主原则,合理分配权力,排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危险。同时,应在更大范围内赋予市场主体监督和异议权,保障权利实现途径,有效协调干预这和被干预者关系,全面实现经济民主,切实解决政治国家干预下的人性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光志.经济法之人性价值[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03)
      [2]胡光志.人性经济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胡光志,田杨.人性视野下经济法体系的构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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