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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司法业绩的根本标准

    时间:2021-03-05 04: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始终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拥护,才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人民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准问题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对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认识不清,把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局限于法律标准,忽视社情民意对司法工作的重要作用;有的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把检验司法的主体局限于人民法院自身,忽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有序参与;有的对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把握不深,把司法着眼点局限于被动司法、孤立司法,忽视司法的能动与引领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人民法院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标准,集中体现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最终追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让人民满意本身还彰显着多重价值理念。
      第一,让人民满意是司法工作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党在司法领域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国家机关,必须坚定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不渝的追求方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每个案件的处理都作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具体实践。
      第二,让人民满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让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是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现实步骤。
      第三,让人民满意是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司法权作为重要的执政权,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才具有正当合理的基础。对人民负责的最终体现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人民法院的工作每年都要以报告的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就是对于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让人民满意,对人民及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含义。
      第四,让人民满意是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其根本的职能在于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衡量司法职能和司法水平最权威的标志,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对裁判结果的信服。人民满意是矛盾冲突解决的最佳状态,也是最高的评价标准。面对各种复杂的矛盾,只有坚持让人民满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切实提高息诉服判率,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二、人民满意的价值内涵正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90年历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指出我们党带领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完成和推进这三件大事,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够与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能够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30年来党领导下的司法实践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样也是源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源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确保了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地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必须要理清“六个关系”:
      第一,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摆正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性质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权利与司法权力应当相互依存,而不是相互对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民权利为前提,决不能把司法权凌驾于人民群众的权利之上,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私有化,搞权钱交易,甚至枉法裁判,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民本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权力的运行置于权利的监督之下,依法公正、权威、高效行使司法权力;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珍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使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司法公正;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职业意识,把维护司法公正视为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违法审判和瑕疵案件做到零容忍,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到零发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履行好人民群众赋予的司法权力,创造出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的司法业绩。
      第二,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摆正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就人民司法的性质来说,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应当相辅相成,相互结合,严格执法是基础、是前提,热情服务是目标、是方向。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不能相互割裂,相互脱离。过去,有的把执法办案简单化、机械化,认为执法的权威与服务的热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担心把热情服务应用于司法审判会损害司法权威。这种观念是对执法与服务关系的曲解。坚持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并不等于执法与服务方式的混同,而是要把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严肃执法服务人民,通过热情服务提升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水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坚持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就是要建立完善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衔接的诉讼服务平台,完善诉讼服务的新机制,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满怀深情对待人民群众,满腔热情服务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每一次信访的耐心细致地接待,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切身体会到司法为民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树立起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和对法律秩序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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