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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环境问题分析及诉讼法律研究

    时间:2021-03-04 16: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就当前农业的生态严重被破坏的状况,深入的分析了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并从诉讼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提出了对农业生态保护问题的法律研究的原则性分析,最后提出了农民诉权保护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农村 生态破坏 原因 诉讼原则 诉权
      如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条件也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农村的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系统逐渐遭到破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对造成农村生态污染的成因及恶果进行分析,并采取法律的措施进行治理和维护,是当今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仅就农民诉权层面,探讨诉讼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作用。
      一、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的现状
      农村生态环境是指由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所必须的土壤,水,森林,草原,空气和阳光等自然因素组成的综合体。农村生态问题依据各个地区,各个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治理的难度相对较大。依据中国地质大学09年中国农村生态环境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业生态现状严峻,农工业生产不合理,生活垃圾普遍,调查中最为明显的要属农药污染,东中西部农村使用的无害农药比例分别为10.61%、8.55%、9.41%。具体来说,农村生态环境破坏表现为各种资源破坏问题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对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长远来看,表现为对环境正义价值的破坏,及农村长远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和谐农村的构建。
      农村生态基础的破坏,从生态学角度看,主要导致了四大污染表现:(1)农田污染;因为化肥农药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的土壤有机质降低,肥力下降。(2)水体污染;目前,农村水体污染污染情况主要是水体的富营养化,水中的有害物质增多,水质下降。化肥的流失也破坏着水资源,更威胁着饮用水安全。乡镇企业的用水也是水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农村的卫生设施不够完善,雨水冲刷对农村水质污染也很严重。(3)大气污染;秸秆焚烧不仅污染大气,更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另外,化肥中释放的氮逸入空气从而导致大气污染。(4)噪音污染;许多乡镇企业靠近居民生活区,机器运转时噪音很大,且无隔音降噪和卫生防护设施,影响周围附近居民日常生活。
      二、农村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通过以上简单的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现状简单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环境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农村生态破坏不仅污染面广,源流更多,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政府的决策影响。
      长期以来,法学界将环境资源法的立法初衷定义为市场缺陷,政府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干预即可预防。殊不知,政府在市场运作中对生态环境的决策直接影响着环境的建设之路。上世纪80年代,实行放宽政策,积极迅速的发展乡镇企业,但基于其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资金,乡镇企业取得了表面的成绩,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二)我国农村立法体系建设滞后。
      纵观我国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各种立法,仅《环境保护法》在第二十条提到了对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深层次的还表现立法思想的缺失。有学者认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制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丰富,包括防止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和防治农村环境被破坏的和建设农村生态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针对环境立法把重心放在城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环境的立法很少针对的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现行法律确定的治理原则是以行政区域的划分为标准的管理机制,致使跨区域跨流域的污染得不到根本治理。
      其次,立法虽然强调政府管制,却无详尽的制度和监督保障。要切实有效的实行法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和管理机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另外许多部门职能处于交叉或者空白,致使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我国的立法过于原则,而对具体的情况,责任标准难以界定。
      最后,立法过于滞后,至今为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早在1982年制定,至今仍未废止,许多收费标准已经落后。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及相关诉讼制度的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的保护需要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以实行,也就是根据国情,制定相关法律,借鉴西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法律学者的构想,使我国法律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中得以完善。
      针对现状,本文就农村环境保护的诉讼制度的角度提出相关防治对策原则的分析: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体现在行政诉讼中,势必要求重视保护农民诉权的一种法制理念和价值。在部分排污企业污染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时因为有可能会使农民行使这种诉权而有所顾忌,这种诉权配合入宪从根本上为农民的环境权找到了法律依据。
      (二)原则上确立农民行使环境保护诉权的主动性。
      农民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更是农村污染防治的主要力量中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公德,鼓励农民主动行使诉权,只有这样,才能积极的调动诉讼保护机制的调节作用,这就要求广大农民都来关注农村环境问题,确保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补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处罚条款。
      在我国诉讼法的证据举证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对罚款额度都是一个固定的额度,即对主要负责主体进行罚款,而随着主体违法时间的增长,污染面积的增广,应处罚额度应相应增加,诉讼法规定的硬性额度已不适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污染企业愿意加大清洁生产的成本。
      (四)在环境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上,灵活运用冻结,查封等司法行政手段。
      积极通过司法协助手段制止环境侵权行为,通过合法程序向政府请愿,动员社会力量,避免司法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每个人都是这种机制下的受益人,都有原告的资格,形成公益机制在这种条件下就成了必要,由私到公,这种转变也成了环境诉讼举证难,耗费大的有力途径。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帮助制度。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律师援助制度,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律师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还不多见,所以说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加强。这样不仅能使公众承担较低的诉讼费用,也能再败诉时承担较低的诉讼数额。
      (六)建立专门的证据规则。
      对专家证人,证据效力,举证时限,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应对当前农村生态破坏进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事牵涉及高度争议,鉴定单位或机构应存在进行鉴定的意愿。
      四、完善我国农民环境保护诉权的建议
      (一)放宽环境诉讼农民原告范围。
      允许将原告放宽到只要拥有诉讼权利能力的所有农民,社会组织,一旦发现农村存在环境侵权的,都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合法权益”受侵害,民事诉讼中的“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农村环境诉讼较为专业,可以吸纳有专业知识的环境专家,地质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
      (三)农民不宜随意处分环境诉权。
      由于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农民不宜随意处分环境诉权。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其正当权利,限制其合理使用。
      (四)奖励公益诉讼。
      政府可以对农民诉权得以胜诉的,予以额外奖励,鼓励农民积极合法的行使诉权。
      (五)缩减诉讼费用。
      政府可以从国务院划拨农村环境管理经费中的一部分用于基层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诉讼经费。减轻农民诉权的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1]杜鹃.农村环境污染防治[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9.
      [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M].科学出版社,2005.
      [3]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和健全[M].河北法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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