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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理•传统•政策

    时间:2021-03-04 00: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缺乏一个统一的讨论平台,而且容易陷入价值争论。作为一种突破性尝试,我们可以从实证的视角来观察问题,对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采取一种类型化研究思路,并通过“原理•传统•政策”这么一种理想类型的建立,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原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三种类型。这样一个类型化研究思路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对中国民诉法历史发展轨迹形成理解性解读,同时还有助于造就一个开放的基本原则体系来实现民事诉讼法对社会发展的回应。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类型化研究;“原理•传统•政策”理想类型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9)06-0027-07
      
      引 言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到现在,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早期出现的是“共有原则-特有原则论”,持该观点的学者将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其中共有原则是指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立、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原则,特有原则则是指反映民事诉讼特点及规律、特别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尽管对于哪些原则属于“共有原则”的范畴,哪些属于“特有原则”的范畴,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共有原则-特有原则论”分析框架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当中的地位,一直到今天,民事诉讼法权威教科书依然将其奉为通说[1]4,54。
      晚近出现的是“特有原则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本身就应该体现出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规律,而不应包罗万象,将所有与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关的原则都纳入到民诉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当中,因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本身就应该、并且只能是“特有原则”。至于哪些原则囊括其中,学者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仅包括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2]18-21,有的学者则认为我们目前民诉法应当对现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加以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直接言词原则,故而此三项原则为民诉法基本原则[3]74-76。可以看到,“特有原则论”是在对“共有原则-特有原则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尽管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完全跳出注释法学的分析框架,但是它体现出学者们在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原则化”方向上的努力。
      学界的上述努力及其存在的认识分歧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可以说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泥潭”。由于缺乏一个必要的讨论平台,学者们的观点从各自的角度来看都有其道理,但是由于各自立场和讨论语境的差异性而使得这些讨论与争执没有最终结果,甚至最后蜕变为对主流话语的挖掘和解释当深入到众多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我们不难发现它们背后所反映的法治话语下中国社会变迁及民事诉讼改革过程背后所隐含的意识形态,比如,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与“当事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中心化”;法院调解原则与先后出现过的“以判决为中心”和“构建和谐社会”;人民调解原则与“诉讼爆炸”及ADR理念;检察监督原则与“克服司法腐败”;诚实信用原则与“制约权利滥用”;等等。),如此很容易使人渐渐迷失于其中。可以说,如果以下两个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那么任何关于基本原则体系的讨论是没有实质意义的:首先是基本原则的资格问题,具备何种功能和作用的原则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其次是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亦即基本原则将反映什么?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本文试图改变以往那种价值意义上的研究进路,而从实证的视角来观察问题,对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构问题提出一种类型化研究思路,并建立“原理•传统•政策”这么一种理想类型。在这个过程当中,那些人为附加民诉法基本原则表面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外衣”也许会逐渐被剥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真实面目将随之浮现。
      
      一、类型化研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研究方法的新尝试
      
      类型化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从其根源上看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学说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应用。“法学中所称‘类型’,是一种“类”思维的方法论原则。它一般发生在抽象概念(或称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学者通过借助某种“典型”或者“标准形态”的设定,来诠释相关的类似情境。”[4]302与一般的价值研究方法不同,类型化研究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中立主义立场,通过大胆而合乎逻辑的模式构建来比较研究对象,从中发现其同一性和差异性,由此发掘研究对象的真实原型。类型化研究方法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法理论研究领域已经得到关注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其中涉及简易程序、反诉、诉讼权利、证明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当中,我们也可以尝试这一研究方法的运用,以此将该基本原则的研究引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和视野。将类型化方法引入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其意义至少在下面五个方面显现:
      第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类型化研究关注的目的不是在“应该确立哪些基本原则”方面争夺话语权,而是关心每一种出现过的基本原则产生的语境,以及它对中国民事诉讼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这样的研究视角有助于促进民诉法基本原则研究对诉讼程序运作“事实”及现实问题的关注,避免“教义主义”倾向。这对于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成熟化非常必要。
      第二,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形成多元化的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一定社会人们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以及在长期的民事诉讼实践当中形成的一种社会联合体的行为准则(注:关于“社会联合体”,尤根•埃利希认为它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在相互关系中,承认一些行为规则具有拘束力,并且至少在通常情况下,实际上按照这些规则来调节他们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法律规则(参见[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作为具有一定封闭性与自恰性的社会活动,民事诉讼所有的参与者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就构成了一种社会联合体。由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有宏观指导与统领作用,势必也会成为各诉讼主体的行为准则。),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意味着人们可以建立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多元、开放的研究范式,通过不同理想模型的建立来表达对该体系的多元理解。
      第三,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类型化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克服以往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方面追求完美的理想主义倾向,使之更为客观、务实。这是因为,在基本原则研究方面的任何一种理想类型的建立都只是选择了那些对研究者而言感兴趣的因素,它并没有概括也不想概括民诉法基本原则的所有特征,而仅仅是为了研究的某种单一目的而单向侧重概括了其一组或某种特征,这样在客观上就可避免发生由于研究的精致化和纯净化而导致的民诉法基本原则概念过于单一的情形。
      第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类型化研究思路可以帮助形成对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发展的预见。类型化的概念有助于发展我们在民诉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推论技巧,从而增强我们对基本原则问题的预见能力。在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当中,只要我们选取的分析因素恰当,就可以有效地形成对民诉法基本原则未来发展的预见。这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发展而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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