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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税视角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欧美模式与借鉴

    时间:2021-03-02 16: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跨国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国纳税人的涉税活动不再局限于国内。由于各国税制的不一致以及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跨国纳税人设法逃避税问题日趋严重。美国和欧盟国家运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进行反避税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我国应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律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情报交换流程和税务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制度。

    关键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税收协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9)01-0023-04
      为了避免国际税收中的国与国之间双重不征收以及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加强与其他国家开展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减少本国税收流失,2010年,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修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我国自加入WTO以来,更加重视国际税收合作,旨在对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进行打击。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机制尚不健全,税务部门尚不能有效地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纳税监控,尤其是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建设滞后、发展缓慢,更加影响国际税收征管成效。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与反避税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概念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一种国际税收合作形式,是协议国之间针对涉及本国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的相互协助,目的在于打击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从而防止本国税收流失。
      (二)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行为是跨国纳税人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开展经营活动时,为了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不同国家的不同税收制度而进行避税的行为其结果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出现双重不征收的现象。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各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为了阻止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即为国际反避税。[1]
      (三)税收情报交换在国际反避税中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投资企业越来越多,来我国投资的非居民企业也日益增多。由于各国税制存有差异,这些跨国纳税人便拥有了很大的逃避税空间。因此,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显得非常重要,税务当局应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也要避免双重不征税。[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能使税务当局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防止纳税人逃避税,减少我国的税收流失。总之,我国开展国际反避税工作离不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支撑。[3]
      二、利用税收情报交换进行国际反避税的欧美模式
      (一)利用税收情报交换进行国际反避税的美国样本
      早在1984年,美国便颁布实施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这意味着美国对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视,也为美国政府开展国际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1.美国税收情报交换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为了进行有效的纳税监管,加大国际反避税力度,美国政府于1984年出台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标志着美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步入正轨。2009年出台了《禁止滥用避税天堂法案》。该法案强调和其他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并且加强与国际避税地开展相关合作,搜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资料。至2012年底,美国与165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合作规模居世界之首,有效地打击国际逃避税,保证了国家的税收。
      2.美国税收情报交换的机构设置状况
      (1)美国税收情报交换的机构设置
      美国税收情报交换设置框架中,联邦税务局总体负责美国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局的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美国联邦税务局旗下管辖若干个部门,诸如行政复议部、调查分析与统计部、纳税人援助部及服务执行部门等。其中服务执行部门又下设大中型企业管理局。大中型企业管理局再下设国际税收管理部。国际税收管理部下设联合国际避税情报中心。该中心便是美国负责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部门。由此可见,美国联邦税务局下辖部门众多,实行统一领导、层层分级管理。其人员充足、分工精细、职责明确,为进行国际反避税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美国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分工
      由联合国际避税情报中心负责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具体负责:①同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税收情报协议;②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税收情报交换请求;③向国内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有关税收情报信息;④接受下级税务机关向其申请调查跨国纳税人税务信息的请求;⑤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等。除此以外,美国国内各级税务机关承担部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一方面是根据联邦税务局的调查要求,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内需要调查的跨国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再将其搜集到的相关信息反馈给联邦税务局。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本辖区内有逃避税嫌疑的跨国纳税人,应当主动、及时将情况上报给联邦税务局,联邦税务局在其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再向国外政府请求情报交换。[4]
      3.美国税收情报交换的操作流程
      关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操作流程,美国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对其分类型地做出了具体、科学的规定。具体包括专项税收情报交换、自动税收情报交换、自发税收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所谓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授权的国际司司长全权负责,具体实施由国际司下辖的海外运作部负责,由其管理美国发生在全世界的国际税收事务。所谓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即美国与缔约国的税务当局之间互相提供税收情报,并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跨国纳税人专项收入取得情况的情报。所谓自发税收情报交换,即针对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部分公民的跨国纳税行为,由美国税务当局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将获取的有助于缔约国执行的涉税信息,主动提供给对方税务当局的行为。所谓同期税务检查,是指根据协议,由缔约国税务当局在管辖权区域内,对涉及缔约国共同利益的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共同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获取的税收情报进行互相交流或交换的行为。美国与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意大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国家均签订了开展同期税务检查的书面协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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