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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手机实名制问题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1-03-02 16:02: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几年来,“实名制”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同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围绕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人隐私权等法律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实施手机实名制,有利于防范垃圾短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保护电信用户权益、创建诚信和谐社会。但是也有不少的反对之声,部分学者认为手机实名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隐私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强烈要求取消手机实名制。本文将对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与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手机实名制;法律分析;完善建议
      一、我国手机实名制的法理分析
      1、手机实名制的正当性问题
      手机实名制是公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服务的一个手段,必然会对公民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判断一项行政措施是否正当,需要考虑其在价值上如何衡量,在程度上怎样调和,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在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是行政立法和实践的指导原则,引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手机实名制的正当性是必要且可行的。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所做决策和行为均不能与法律规范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行政行为。鉴于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已经于2013年9月1日生效,政府对电话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当然,部门规章位阶较低,是否具有合宪性仍然有待探讨,但这并不妨碍在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做出违宪判决之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决定应当理性,尤其是在裁量性行政活动中,行政决定更应具有理性,这是实质的行政法治体现。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了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由于手机实名制涉及最多的是比例原则尤其是狭义比例原则,下面主要围绕狭义比例原则分析其是否正当。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追求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考虑手段的合理性,把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尽可能合理的幅度内。狭义比例原则,也可以称作“均衡原则”,主要是考量行政手段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与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之间,是否处在一种理智的平衡的比例。一般来讲目标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损失。从目标价值来看,手机实名制可以保护电话用户不被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干扰的安宁权,保障电话用户不被欺诈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从可能造成的损失来说,电话用户登记的是基本身份信息,存在信息泄露和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把目标价值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两相对比,理论上,我们认为前者应该大于后者,但是由于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规章制度尚未出台,导致了“损失”的不确定性,有人便提出,手机实名制是否处于恰当合理的比例,还需要深入探讨。因此,我们要加快信息保护立法,或尽快构建信息保护方面的配套制度,明确隐私权保护,细化通信内容作为司法证据、特定机关查询用户信息的规定等,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条件下,本课题组也坚信手机实名制带来的积极作用是远远大于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2、手机实名制与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电报、邮件、包裹、写信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并且对这些通信内容进行保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干扰他人通信,非法获取他人通信内容。二是国家机关因特殊目的,需要干预或者调查个人通信内容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授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身自由权,世界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还有一些国际条约都非常注重对该项权利的保护,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宪法》也不例外,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这项权利,只有特殊原因,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有权检查通信内容。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电信企业和工作人员不能透露用户的通信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也不得非法干预,只有在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需要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有权对有关内容依法进行检查。事实上,手机实名制本身并没有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由于一些人不够了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手机实名制,加上个别电信企业存在不法行为,使得不少人担心实行实名制后,自己的通信权利被他人干涉或侵犯,通信内容难以保密。但是,从目前来看,并无过多的因实名制而影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现象——公民如果没有犯罪的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监听。如果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其所监听内容与工作无关,则会及时放弃监听行为,从而不会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手机实名制与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手机实名制需要用户提供身份证等证件,不可避免涉及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家庭地址、民族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会使隐私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为最大限度保护用户隐私安全,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企业信息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不当利用、违法使用、泄露用户信息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隐私权问题在手机实名制推行过程中备受质疑,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法治的实质是达到平衡,每部法律的制定也需要考虑价值协调和实现问题。手机实名制的价值体现为维护电信秩序、信息安全、提高社会信用度,隐私权涉及的是人的尊严、人格自由,如何衡量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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