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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效力类型

    时间:2021-02-27 12:03: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资源不断被开发,海洋划界中涉及岛屿的问题也成为研究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问题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于某岛屿应被认定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还是零效力,需要借助国际判例或国家实践,并结合岛屿的具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主权归属、当事国的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得出。
      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完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
      各国对于海洋划界问题日趋重视,海洋划界中涉及岛屿的问题也已成为海洋划界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纵观各国实践和国际私法判例,通常基于岛屿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主权归属、当事国的意愿等主要因素的考量而赋予岛屿不同的法律效力。岛屿在海域划界中效力主要有三种类型:完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
      一、岛屿享有完全效力
      赋予岛屿全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岛礁具有与陆地完全相同的效力,作为划界基点,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完全的法律效力。即可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海洋区域权益。这种效力的获得,一方面是基于岛屿本身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和人口等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位于本国领海范围之内的沿岸岛屿,通常且与该国的大陆相连接或在大陆附近,构成了本国大陆海岸的一部分,则该岛屿在划定海洋界限时,被用作划界基点,赋予其全效力。1973年丹麦与加拿大大陆架划分的协定中,就将位于领海之内的岛屿作为划界的基点,赋予其全效力。同时,对于某些领海范围之外但地理位置较为重要或拥有较多人口,陆地面积较大的岛屿,有时也会赋予其全效力。如在英挪大陆架划界中,舍得兰群岛因地理位置优越、面积较大且人口众多而被赋予全效力。
      2.对于划界双方所拥有的在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各方面相似或相当的岛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通常在划界区域内,赋予彼此的岛屿具有完全效力。挪威、英国、芬兰和丹麦之间在60年代确定北海大陆架疆界时,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给予对方涉案岛屿以完全效力。
      3.涉案国家在划定海洋界限时,基于国家的利益、战略目标以及在海洋划界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量,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赋予一些小岛以全效力。如1982年法国基于其国内海洋政策的考虑,在与澳大利亚划定海洋界限时,便赋予澳大利亚的米德钝礁以完全效力。
      二、岛屿享有部分效力
      部分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法律效力既不被完全忽略也不被完全承认,而是依照全效力的标准,缩减其某些方面的效力。即不以岛屿作为起算海岸线,但允许其享有适当的海域。在实践中,岛屿位于两国临时中间线附近,或者远离本土时,一般可能获得部分效力,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中间线附近岛屿,位于海岸相向国家间的临时中间线附近的岛屿,其中包括虽然位于中间线12海里范围之外靠近本国海岸,但不构成本国海岸结构的一部分的岛屿。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在以等距离中间线为划界方法来划定海洋边界的实践中,为了不影响划界协议的进行,通常赋予较低程度的部分效力。1984年美加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就判决加拿大的新斯科舍半岛外的海豹岛和泥岛以半效力,以求划界的公平。
      2.远洋岛屿的飞地化处理。远洋岛屿,又称错位岛,位于海岸相向国家间临时中间线12海里范围之外,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岸附近靠近对方海岸的岛屿。奥康奈尔称这类岛屿是“位于中间线错误一边的岛屿”。飞地化处理,即在他国海域内,围绕该岛屿给予其一定范围的海域,但不把它们作为划界的基点。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关于海峡列岛的处理是以飞地方式处理岛屿的经典案例。
      三、岛屿享有零效力
      赋予岛屿零效力,是指岛屿在划界时不予考虑,不作为划界基点,视同岛屿不存在。在实践中,划界双方基于国家的利益、战略目标以及在海洋划界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虑,或者是对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小岛、或者面积比较小的岛屿在划界时完全不考虑,可能会赋予某些岛屿零效力。岛屿具有零效力的两种类型如下:
      1.主权归属不明的岛屿,如果当事国之间不愿意解决岛屿主权归属问题,那么争议岛屿只能被赋予零效力。为了解决海洋划界问题以及当事国的相关利益,该岛屿只能被视为不存在。如由于位于波斯湾的的阿拉木萨岛存在主权争议,1974年伊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划界时均不同意以阿布穆萨岛为划界基点,因此双方在波斯湾大陆架划界协定中,赋予该小岛零效力。
      2.某些主权归属虽然明确的岛屿,但由于一些其他主客观因素,如小岛无人居住或者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战略位置不太重要的岛屿。划界双方基于国家的利益、战略目标以及在海洋划界中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虑,通常情况下将此类岛做零效力处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岛屿在划界中视其地理位置、自然环境、面积、人口、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享有不同的效力。那些面积比较大、地理位置较为重要的岛屿一般会获得完全效力;位于临时中间线附近、偏离本国的岛屿则会获得部分效力;主权存在争议、面积比较小的岛屿在划界时完全不考虑,赋予其零效力。
      参考文献:
      [1]周江.论海洋划界中的岛屿效力.法学研究.2011(2).
      [2]王玉玮.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3]罗国强,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4]颜嫣.论以“飞地”的方式处理岛屿——兼论其在我国海洋划界中的意义.法制与经济.2009(2).
      作者简介:张燕,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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