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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证券投资者诉前程无忧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欺诈案评析

    时间:2021-02-22 16: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涉及美国私人投资者告主营机构在中国但在美国上市的前程无忧公司证券发行欺诈。美国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法满足指控证券欺诈的详细性和充足性标准,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法院推理、法院判决作了归纳,并就该案相关方面对中国有关方面的启示作了简要评析。
      关键词:证券欺诈;集团诉讼;详细性;充足性
      中图分类号:D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1-0041-06
      
      2006年9月28日,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就美国证券投资者诉前程无忧公司(51job)证券欺诈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无法达到《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规则9(b)和《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所规定的详细性和充足性的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①
      2006年11月16日,美国法院再次判决:2006年9月法院的驳回裁决对被告及诉讼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有拘束力。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个集团诉讼,原告是美国的投资者,他们在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之间购买了被告前程无忧公司发行的股票,原告主张,因被告在2004年11月4日的新闻稿中做出了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并对其造成了损害,构成证券欺诈,因此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节(b)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10b-5条,诉前程无忧公司证券欺诈,并将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主席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前程无忧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主营业机构在上海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它目前在中国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经营招聘广告及相关服务业务。该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IPO),并且非常成功,第一个交易日股价就从14美元升至20.75美元。2004年11月4日,该公司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新闻稿中称,2004年第3季度财务结果良好,总收益达1.35亿人民币元(1 630万美元),净收益达1.281亿人民币元(1 550万美元),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首席执行官甄荣辉(Rick Yan)说:“我们认为第3季度的财务结果显示出了我们公司良好业务计划的运行状态和执行能力。”同时,新闻稿对第4季度的情况作了预测:估计第4季度的总收益将在1.4亿到1.45亿元之间,且摊薄每股盈余将在0.42到0.44元。此新闻稿发布之后,其股价从28.29美元曾一度涨到55.37美元。可见此新闻稿中的信息的确对股价起到了作用。但在2005年1月18日股市开市前,该公司又发布了一条新闻公布了几个负面情况:第一,公司销售额从2004年12月后半月出现下降;第二,第4季度的预期收益从1.4亿元降至1.17亿到1.21亿元,预期全面摊薄每股盈余也从0.42到0.44元降至0.24到0.27元;第三,对公布的第3季度网上招聘服务收益作出修改。由于时间的调整,大约2~3百万元计算在第3季度中的网上招聘服务收益应当归入第4季度。上述调整的收益预测已经将其考虑在内。第四,公司文具和办公用品的销售出现中止。此条新闻发布后,股价从2005年1月15日的43.82美元骤然跌落至18日(第二个交易日)的28.32美元。因此,于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购买前程无忧公司股票并遭到损失的美国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前一个新闻稿做出了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了他们的损失,于是法院于2005年1月起陆续收到起诉书诉前程无忧公司证券欺诈。2005年7月26日,美国纽约州南部法院认为这些投资者的诉讼涉及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因而作出合并案件的决定,并指定了首席原告Webster组和首席代理律师Milberg Weiss。2005年8月25日,首席原告提起集团诉讼。2006年9月28日,南部法院审理了此案。原告提出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SEC第10b-5条被告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则主张驳回起诉。法院经过分析推理,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能满足指控证券欺诈必须符合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规则9(b)和PSLRA所规定的详细性和充足性的要求,最终裁定驳回,并允许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起诉书。起诉书的修改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之前。但原告并未提交,因此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判决:9月份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对所有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二、法院推理
      
      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程序上的问题,即法院将众多投资者的起诉合并,第2个问题是实体问题,即被告是否构成证券欺诈。
      
      (一)程序问题—集团诉讼案件的合并
      法院认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42条,这些起诉都是由2004年11月4日至2005年1月14日之间前程无忧公司股票的购买者提起,并且都诉该公司证券欺诈,涉及相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因而应当合并审理。
      同时,将此集团诉讼案件合并之后,法院还必须在众多原告中任命首席原告以及首席律师。根据PSLRA,法院必须指定最能充分代表集团成员利益的原告为首席原告,该原告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并且提出成为首席原告的申请。本案中提出申请的有两个原告小组,分别为Webster组和Mayeri组,究竟任命谁为首席原告就要看谁能最充分地代表集团成员利益,因为Webster组主张了更多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符合《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3条规定的典型和充分的要求,并且Mayeri组也没有对这种有利于Webster组的法律推定提出质疑,法院最终任命该组为首席原告。
      对于首席律师的任命,PSLRA规定由确定了的首席原告来选择并经法院批准,首席原告选择了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作首席律师,法院认为该所经验丰富,有能力代理原告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同意任命其为首席律师。
      
      (二)实体问题—证券欺诈的成立
      首先,法院指出根据Ganino诉Citizens Utils公司案的先例,原告要依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SEC第10b-5条起诉,必须证明被告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故意做出了重大不实陈述或者有重大事实的遗漏,并且原告基于对被告行为的信赖,遭到损害。同时,诉证券欺诈必须满足《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规则9(b)以及PSLRA规定的较高的诉辩要求(即详细性和充足性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1) 对被诉事实的详细说明;(2) 故意的证明。被告请求驳回的依据就是原告未能满足这两个方面。法院对此作了具体分析。
      1. 被诉事实的详细说明判断原告是否详细说明了被告存在证券欺诈的事实,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判断原告已经详细说明事实存在的标准为何?就这一点,法院分别指出了规则9(b)和PSLRA这两部法律的相应规定。规则9(b)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指明了哪些陈述是欺诈性的原因、陈述人、陈述做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认为该陈述为欺诈性陈述的原因。PSLRA的规定与此相类似。因此,首先看原告是否明确指出了哪些陈述是误导性的。
      被告认为原告只是引用了其在2004年11月新闻稿的段落,然后在援引的段落后罗列了其认为该段是误导性陈述的原因,但未指出具体哪项陈述是误导性的。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虽然起诉书中只是摘录了新闻稿中的几个段落,但后面列出的原因已经具体表明了哪些陈述是误导性的。法院认为原告指出的误导性的陈述有4个:(1)新闻关于第3季度收益的陈述是不实的,误导性的;(2)新闻稿中的陈述,包括历史性陈述和前瞻性预测均缺乏事实基础,因而构成对投资者的欺诈;(3)公司在发布新闻时未能披露其正在遭受的广告收益的实质性减少;(4)公司没有在其明知业务量急剧下降的情况下调整其对第4季度收益过于乐观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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