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职工长期病休享受何种待遇?|病休条件最新规定2018

    时间:2019-05-13 03:18: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问:我企业职工吴某于1988年10月因病经企业法人代表批准长期病休。1995年8月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时,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某为长期病休人员,并由企业按月支付给其164元月的病休工资。2002年11月,由于企业不景气决定进行减员分流。因吴某无法拿出原请假时的疾病诊断证明,加之企业法人代表也已更换了几任,因此停发了他的病休工资。吴某于次年2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吴某经检查确系身患Ⅰ期矽肺病,并鉴定为七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裁决企业补发吴某被停发的病休工资,并从2003年3月起按月支付其病休工资。请问这一裁决有依据吗?
      答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9条规定:“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吴某身患Ⅰ期矽肺病,经鉴定为七级,依法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因企业未解除过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推荐访问:病休 何种 待遇 职工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