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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概念辨析

    时间:2019-04-03 03:2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学者及立法者对人格权的本质的认识存在差异,也由于人格权客体与范围的争议性与开放性,对人格权的概念的理解有较大的不同。本文以人格权与人权、人身权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为视角定界人格权的概念和本质特征,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和不得转让的开放性权利。
      关键词:人格权 人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能力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特点
      德国学者拉伦茨教授认为,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人格权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尊严"以及人的身体与精神,人的实然存在与应然存在,一般来说通过人格权所保护的东西就是人本身的存在①。谢怀栻先生则认为"人格权是以权力者的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②在此对人格权进行定义是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享有人的尊严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绝对权。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⑴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人格权必须始终由主体享有。这是与其他权利的重要的区别,一旦自然人出生,他们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进入社会的资格的确认。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2)人格权作为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由主体转让、抛弃、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也不能由他人来继承,人格权是专属性权利。"没有做人的权利,也就没有进入社会的资格,让渡基本权无异于把人归为兽类"③。(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指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指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于一定的精神利益,它一般不像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特征,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利益,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并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4)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不同于能力、人格,但又与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地位。(5)人格权是开放性的权利。人格权是被法律"确认的"的权利,那么人之所以为人的所有本质的属性都应是人格权的范畴。把人格权作为开放性的权利,是对人格权有效保护的明智选择。④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比较
      人权是西方法学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在国内法上大致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际法律文献中使用时,它包含的范围更广。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制定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公约》中"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民事性权利。民法上的人格权比"人权"的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格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又属于人权。
      民法上的人格与宪法上的人格在价值内涵上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是可以并存的。民法上人格概念的存在并没有降低宪法上人格崇高的形象;当然,宪法上的人格不等同于民法上的人格。因为民法上的人格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是以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的,而宪法的主要价值理念在于限权,推行宪政,因而,这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上的关系,从而两个人格概念背负的价值使命亦截然不同,切不可随意将私法上的人格混同于宪法上的人格。
      人权与人格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人权概念的外延远远超过人格权概念的外延,人格权是人权在私法领域的延伸,反映了人权的私法保护,人格权被归为民事权利通过民事立法加以保护,以实现作为人的尊严。第二,人权与人格权均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权在某个方面也体现了人格利益,这部分人格利益与人身权息息相关。第四、人权的充分享有和有效保障,促进了人格权的立法和切实的法律保护,人格权的保护又使人权的保护从应有到法定,是人权保护的加强。
      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表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人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决定,人权具有国际性、国际区域性和国内性,是人权普遍性的表现,而人格权具有国内性,就一国而言具有普遍性,就世界而言具有特殊性。第二,人权有国际立法、国际区域立法和国内立法,相应的人权受国际人权法、国际区域人权法与国内人权法的保护,而人格权只有国内立法,仅受国内法的保护。第三,人权的内容和保护常常受一国政治、国际政治的影响,人权也往往成为国际间斗争的工具,而人格权一般不受国内、国际政治的影响,也不能成为国际间斗争的工具。第四,人权与人格权内容的性质不同,人权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而人格权表现为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与人身权的比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⑤人身权是同财产权相对称的一个概念,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指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配偶权等。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以下的内容:生命,是人身权主体最近本的人身利益,是生命权所保护的对象。健康,以人体生理机能完整正常,无缺陷和疾病,是健康权所保护的对象。身体,自然人生理机能的完整正常,是身体全保护的对象。肖像权保护公民个人真实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客观形势的再现。名称权保护姓名和名称。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名誉权保护的对象。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及社会和他人对其的客观评价的结合。人身自由,包括公民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方面。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其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又各有其个性,区别主要有:(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人格权人人具有,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了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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