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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经济人视域下公务员监督机制浅析】理性经济人

    时间:2019-04-22 03:25: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务员对于任何国家而言,都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现今阶段的中国更是如此。我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并且由于历史、体制等客观原因,我国公务员承担着较西方国家公务员更大的责任和使命。在经济、社会面临转型的今天,如有有效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和整体履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学界关于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研究也百花齐放。本文从“理性经济人”假设这一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的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理性经济人; 行政自由裁量权; 违规成本; 履职记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在多次会议上的重要议题,也是党的执政目标之一。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理念。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施行最终要靠行政组织中作为个体出现的国家公务员,因此对公务员行为的把握显得甚为重要。人性假设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解释,也是研究人的行为的基础,因此可以说公务员信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决定了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方向。人性假设是公共行政伦理研究的一个重要话题,把握好人性假设能够很好的预测人的活动,引导管理行为,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建设。
      1.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1]。这种理论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人是自私自利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这种动机是基于人本身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源自人作为一种动物的本能。第二,人是由理性的,这种理性表现为人能够对外界环境、条件的变化作出判断,结合自身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用尽可能小的代价获取最大利益。
      相比传统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总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不择手段而言,理性经济人假设将另外一些因素列入了对人的行为的研究中。一是个体精神层面的约束。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个体在满足了生理、安全等基本需要之后,往往会产生对社会认可、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要,以满足自己精神层面的成就感,因此人不会总停留在追逐物质利益这一层面上。加上外界条件的约束,包括制度、体制、法律等,在这些条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并且违规往往会意味着遭遇束缚甚至惩罚,因而人不可能总是放纵自己的行为,在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人们总会衡量效益与成本的比较。
      2.我国公务员面临的环境
      从以上论述可以有这样的推断:在一个人采取某种行动之前,如果他判断自己能够从中获得的个人利益大于其为之付出的代价时,他会竭尽全力而为之,并且忽略掉这一行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影响,这时候道德的作用往往微乎其微。
      就具体而言,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出现的有违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数见不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务员面临的环境客观上容许了他们的过失行为。归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2.1 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学界对自由裁量的最早定义是王珉灿先生在《行政法概要》中提出的: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 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 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2]行政自由裁量权即:在行政领域存在的自由作出决定的权力.它包括行政机关需要对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判断的权力、决定的权力以及在具体情况下或紧急情况下按照法律的精神所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的权力。[3]
      在现代行政中,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 可以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者的认识能力、工作水平、道德水准提出了严格考验,并逻辑地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并且要有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这一权利的高效使用,促进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
      我国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也赋予了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结合地方具体实际,灵活变通地实施各项政策。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行政中心”、“权大于法”等思想的长期存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公务员未能跟上行政法制的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及滥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以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拆迁问题为例。地方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给予被拆迁户低于市场价的标准赔偿,从而以低成本获得某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又将土地高价卖给地产开发商,直接导致房价大幅度抬高,政府相关人员在与开发商的博弈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好处,而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直接导致百姓承受了房价飞涨的成本。但这个过程中,因为自由裁量权而造成的人民福利损失无法估量,自然对公务员行为的考量也无从谈起。
      2.2 公务员违纪违规成本过低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论是普通个人还是担任公职的公务员,一定程度上都会用效益-成本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这里的成本不只是包括以金钱为衡量尺度的经济成本,还有诸如声誉、机会、自由等非经济成本。
      我国公务员违纪违规的成本过低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公务员之所以被认为是“铁饭碗”而广受追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务员的终身制。尽管每年都有相应的部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但考核结果并不会给公务员带来太大的实质性影响,即便是不合格,甚至是连续几年不合格,受到的处分无非是降职,不会给公务员本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除此之外,我国现阶段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有重大过错的公务员应引咎辞职。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问责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自己负责的领域出现重大问题之后,相应的主管部门只是允许其辞职,辞职之后并不离开公务员系统,而是调离至其他岗位。这种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公务员重大过失的宽容,极容易造成公务员责任心缺乏,工作中得过且过。
      2.3 公务员监督法制不健全
      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我国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监督考核条例》等法律条文。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在公务员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尤其是对公务员的考核、监督等方面缺少合理的程序和具体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的细则,在对公务员的考核监督中往往又是流于形式,甚至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监督人员也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   3.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性质直接决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即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不断加强与完善对公务员队伍的考核和监督是促使公务员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使广大人民获得更多福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3.1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不能脱离一定事实上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构成的时空范围。[4]因此规范程序是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手段。
      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并且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但若不加约束,这种权力必然滋生严重的腐败。因此,在某些直接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的具体政策上,法律上应规定地方与中央的高度统一,保证政令的有效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行为涉及对象的利益诉求,要在决策之前公开信息,听取名义,并且要有科学合理的考量,以此决定为与不为。此外,严格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公务回避等,这有利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5]通过法律程序规制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减少公务员为自身谋取私利的机会,这既有利于规范公务员行为,更是建设服务政府、廉洁政府的需要。
      3.2 建立公务员履职记录,加大公务员违规成本
      公务员履职记录类似于银行信用卡使用的个人诚信记录,其中不良记录会严重影响行为人借贷活动,因此这一做法加大了行为人的违规成本,让违规后的严重后果来约束人的行为。对公务员来说同样如此公务员管理部门可为每一位在职公务员建立单独的履职记录,这份记录应区别于一般的个人档案,并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系统管理。将公务员在所在岗位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取得的成绩、受到过的表彰以及可能的违规事实、受到的处分予以详细记录,同时这份记录必须通过相应的人事制度影响公务员在系统内的职务调动、升迁等人事安排。对有严重过失的的公务员,须特别管理,让其即便离开公务员系统,在社会其他领域谋求职业也严重受限。这样一来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公务员的违规成本,让其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主动对自我行为加以约束。
      3.3 完善公务员法律法规,让监督活动有法可依
      制度正义是最大的正义,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针对目前我国公务员管理监督领域的法制极不健全的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进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出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应涉及到公务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录用、考核、职务变迁等各环节。在此基础上,还要培养一批业务水平高、素质好的专业执法人才,并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予以严格监控,保证各种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达到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4.结语
      总之,公务员作为直接与群众打交道、治理国家、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的最主要主体,不仅肩负着为广大人民谋取福祉的重任,还应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最重要协调主体。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组织主体作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增强政府自身合法性的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新环境以及应对新挑战的需要。探索并建立约束公务员权力的机制,使公职人员能真正服务于众人之事,仍是摆在广大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更是执政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苏华,杨理可,.“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新探[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2] 王崛灿.行政法概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Pll3.
      [3] 罗宁,.浅议行政自由裁量权[J].法制与社会,2011,(12).
      [4] [5]王焕成,.关于规范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途径的思考[J].大众文艺(理论),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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