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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时间:2019-04-01 03:13: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对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客体和对象等构成要件的分析,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三罪的不同法律后果。  【关键词】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不同是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三种罪,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是实施了非法占财物的行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呢?笔者认为,犯罪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是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所不同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把握三个要点。(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指(1)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物,也可以是单位的财物;(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3)地下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埋藏物除了有明确个人归属的以外,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二),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是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条件。(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行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非法占有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行为,立即退还或者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该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立案侦察取证,受害人可按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目的规定,直接到犯罪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该犯罪嫌疑人需要立案侦察取证,受害人应当按公诉案件到侵权行为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属公诉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犯罪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起刑点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执行。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5号《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的规定办理。
      起刑点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本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所谓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时,应依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都应当累计计算。
      以上笔者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客体和对象三大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三罪划分的界限不能仅从客体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来确定,还应主要结合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来综合判断。至于三罪的客观方面都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且主观方面都为故意,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共同之处笔者就略去不述。□
      参考文献
      ①姜伟 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
      ②黄金彪 主编:《中国新刑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7
      ③赵秉志 主编:《新刑法教程》,人民出版社,1997
      ④周道鸾、张军 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⑤陈正云 主编:《经济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⑥严恒,《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1)
      ⑦毕志强、肖介清:《职务侵占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
      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人民法院报》,2002-9-16
      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如何正确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人民法院报》,2003-2-10
      (作者单位:安徽省皖河农场)
      责编:刘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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