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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刍议】主营业务成本的分录

    时间:2019-01-12 03:3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得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一些潜在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研究生教育是否收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学费定价和学生资助政策,成为问题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收费政策本身,而且关系到其他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虽然研究生收费制度还没有正式确立,但从很早开始,相当一部分的高校就已经开始实行公费自费双轨收费模式了。这种公费自费双轨制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培养经费问题,满足了社会需要,因此最初运行平稳。而这种收费模式的弊端随着研究生扩招的推进和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日渐暴露。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由分数高低来决定的公费、自费生之间的学费待遇相差悬殊,使收费的公正性、合理性受到质疑。而如果全部免除学费,国家和学校又无法负担庞大的教育成本(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刘大椿副院长介绍,保守估计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则需4.5万元)。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决定制定全面收费的政策。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准备工作从1998年就开始了,当时计划从1999年开始在上海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并于2000年在全国推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案并未实施。2003年1月21日至24日,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2003年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这次会议提出了研究生教育收费问题,并且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共同提出了“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一说。9月13日至16日,院长联席会2003年年会又在兰州召开,研究生教育收费也是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据人民网北京2004年1月27日(记者关莹)报道:教育部部长周济当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5年将推进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
      
      不论是萨缪尔森的“准公共产品理论”,还是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和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均为研究生教育收取学费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从教育角度看研究生收费问题对于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教育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收费即受益说。研究生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受益方包括国家、社会有关机构、受教育者本人及家庭。依据“谁受益谁负担”及成本补偿原则,受教育者应该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最大受益方是国家,应由政府负担主要的教育成本,其次才是个人和企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谁有能力谁多承担的原则进行收费即能力说。收费因生源来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地区而不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收费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个人所获得的教育资源应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或预期贡献相一致,同时收费制度应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相联系,即是公平与效率说。研究生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的一个阶段却长期享受着义务教育的待遇,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教育不公平现象,而且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一种特殊的待遇,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得到的,所以研究生收费在这个立场上是合情合理的。
      研究生教育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对中国研究生教育继续发展关系重大,相关政策的理论基础目前有两种。一种研究倾向认为,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一样属于“准公共产品”,研究生本人受益与研究生教育,预期与实际私人收益较高,应当交纳学费,成本补偿是研究生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另一种为多因素市场决定论,这一理论认为研究生教育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应当建立在研究生教育是私人产品的基础上,学费是学校根据学生对研究生教育的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确定的市场化价格。[1]
      
      三、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探讨
      
      所谓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其规范的制度性称呼为“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或“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一说较早,是在2003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上,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共同提出的。即从目前基本上由国家承担这种单渠道方式,转变为由国家、学校、社会和研究生(及其家庭)多渠道共同承担的方式。[2]
      目前每年约有一半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是自费生,每年要交纳1万元学费,三年就是三万。谁可享受公费,谁该交纳这笔巨款,说起来非常“中国化”,就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成绩排名在前的有免费午餐,排名在后的只能自认倒霉。从程序上来说,没有比这更公平的了,避免了有可能产生的各种腐败和人为操作因素,但实质上有失公平:以考分划线搞一刀切,抹杀了不同专业、不同家庭收入者的实际需求,没有将纳税人所提供的公共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况且,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制后,必然有一些贫困生无力支付高昂的学费。如果收费制导致这些优秀的贫困生无缘接受研究生教育,不仅对于他们来说有失公平,对于国家、社会而言也是一种损失。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该如何应对?
      首先值得提及的是作为研究生群体的一员,绝大部分研究生是支持教育部门推进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毕竟无论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还是现实个人收益回报率的角度来看,研究生教育是需要付费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何况处于教育高层的受益者――研究生,更应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问题是支付多少?是不少于教育成本的25%?还是……绝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研究生教育收费“一费制”,那就抹杀了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区别,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全面考虑学生、家长、校方乃至国家的负费能力。由于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学生报考的单位、专业及毕业后的就业状况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同本、专科收费制度一样,硕士生的收费政策也应灵活多样,收费标准应视学校、专业及学生的经济条件而有所区别。
      虽然国家在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有增无减的情况下,取消了“计划招生”与“自筹经费生”的区别,但在教育部门相关文件没有出台以前,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缴费问题上仍旧有所谓的“公费生”和“自费生”。那么,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周全地考虑到研究生的切身利益,不能简单的用考分的高低来决定费用的交纳与否。由此可见,能否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收费政策是收费改革的关键环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收费政策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卢晓东.北京大学研究生学费定价与资助政策研究报告――基于多因素市场决定论的院校个案[J].复旦教育论坛,2003,(6).
      [2]丁雪梅.关于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及相关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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