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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及法律防控对策 青少年心理障碍有哪些

    时间:2019-05-11 03:24: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提到,青少年犯罪中网络犯罪会逐步增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实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攀升,不但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且呈现出“网上邀约”共同实施犯罪的新动向。在新形势下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原因,寻求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成为迫切需要。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犯罪 法律原因 法律对策
      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地攀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只有23岁。①2011年,公安部重拳出击,成功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是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吸毒贩毒犯罪活动的新型网络涉毒案件。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贩毒人员年龄大多在18至30岁,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在“8·31”案中有两点最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涉案青少年的人数之多、年龄之低令人痛心;二是在这起案件中网络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该案将我们的目光再次引向了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原因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概念,特指年龄在10至25周岁的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引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下面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成因,并寻求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共有三类:一是刑事法律文件,主要是刑法第九章第一节规定的两个罪名,即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但是,仅依靠上述法律法规来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明显不足的:第一,现有立法罪名数量少,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具体、不完整,无法涵盖现有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偏低,无法达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中国刑法表明,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三,法定刑设置偏低。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表明,现有刑罚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第四,规定的刑种过于单一。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而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但对大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犯罪处以财产刑、为使犯罪青少年远离网络而对其处以资格刑是非常必要的。第五,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效力低,缺乏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立法严重滞后。第六,罪名定性不科学、罪名称谓混乱。除了上述立法方面的原因外,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首先,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网络犯罪往往伴随着犯罪隐蔽性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更容易受犯罪嫌疑人任意操控,犯罪痕迹可以轻易销毁等特点,这增加了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我国刑事司法中现有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无法适用于网络犯罪,这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青少年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网络黑客对网络的工作原理和使用功能非常熟悉,网络技术水平很高,这就要求我国现有司法人员特别是网络警察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从目前来看,司法人员网络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技术手段和执法思路都落后于网络时代的要求,增加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的破获难度,也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科学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法学界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对象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工具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工具和对象双重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持第三种观点。2001年欧盟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二章第一部分把网络犯罪行为分为四类九种犯罪:第一类是针对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包括非法进入、非法拦截、数据干扰、系统干扰、滥用装置等五种行为;第二类是计算机相关犯罪,包括与计算机有关的伪造行为和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行为;第三类是内容相关犯罪,主要是指涉及儿童色情的犯罪;第四类是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犯罪。由该公约规定可以看出,工具和对象双重说与国际通行观点一致,有利于对涉及跨国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打击。
      对刑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调整网络犯罪所属的类罪名。目前刑法将网络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现代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性使得网络犯罪潜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大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据现实需要,应将网络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网络犯罪罪名。目前刑法只有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两个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不但数量太少,而且对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种类规定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业已查明的多种网络犯罪行为,也没有做到与国际接轨。降低对网络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络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是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太低,与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成正比。而且,法定刑规定过低,有可能造成当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时,我国司法管辖权无法行使的情况。增加刑罚种类。针对网络犯罪,目前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网络犯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增加财产刑可以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另外,增加资格刑,剥夺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对症下药,对打击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会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犯罪的特性增加了对犯罪地进行确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管辖权纠纷。再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都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只能从视听资料中对电子证据进行解释。在侦查措施中,传统的侦查手段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护显得力不从心,造成对网络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对现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成为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
      出台针对青少年的网络特别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共有六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网络内容和网络场所的管理。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只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法律文件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条文不但数量少,而且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针对性差,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形同虚设。而国外比如美国有《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等,日本有《完善青少年网络环境法》等。对此,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修订和完善现有法条,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特别法,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为青少年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加强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自1996年至今,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近50部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防范、净化网络环境,但与国外相比,其保护力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电脑犯罪法》、《通信严肃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网域名称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打击网络侵犯者法案》等。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不但制定时间早,而且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如版权问题、域名管理问题、成人网站管理问题、儿童网络权利保护问题、垃圾邮件问题、电子邮件骚扰问题、对公民网络通信进行监控问题等。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隐私、信息分级和过滤、网络服务提供与接入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青少年提供一个绿色的网络大环境。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青少年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网络属性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借助网络青少年能够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导致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严重危害。而国内法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该国境内。在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相关国家缺乏国际司法协作,单凭一国之力很难有效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为此,加强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张伟:“网络犯罪仍很猖獗”,《环球时报》,200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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