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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证明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04 13:25: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出院证明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出院证明管理应执行下列规定:

     1、患者出院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同意后,办理出院手续,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2、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需详细填写具体疾病名称、住院起止时间、建议休息时间(时间须大写),在病历上详细记录疾病诊断或疾病休息的客观依据(即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

     3、我院住院患者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由医务科负责管理,门诊及急诊患者的由门诊办公室负责管理。门诊及急诊患者要求开具上述证明时,必须经门诊办公室审核批准,患者的相关资料须在门诊办公室登记存查。

     4、各级医师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做好开具上述证明的工作。

     5、医师开具上述证明前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实事求是,科学、客观的做出临床诊断,病历应有记载,且证明的内容应与病情、病历相符。

     6、医师开具的上述证明只对病人做出诊断意见或诊治建议,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7、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证明书。

     8、上述证明的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9、休假证明时限:急诊一般不超过 3 天,门诊不超过 1 周,慢性病不超过 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 1 个月。

     10、证明书必须由主治以上的医师签名确认,加盖病区或门诊公章。

     11、涉及公安、交警、司法部门办案需要,须出具相关诊断证明的,必须凭有关部门介绍信,经医务科或门诊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

     12、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会诊,根据会诊意见慎重开具诊断证明书。

     13、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疾病诊断证明书》者,应先由医务科或门诊办严格审核确认后,指定医生开具证明书,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由医务科签字或门诊办审批盖章后,视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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