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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

    时间:2021-07-10 00: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诞生伊始便显示出其历史进步性,它使主权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但其“绝对性”的内核却使它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随着主权可分的论战,全球化的影响,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主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否定,它始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应该确立新的国家主权理论: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又是相对的,不能将其推至极端,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
      关键词:国家主权 全球化 挑战 国家主权理念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118-01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发展。它是我们处理好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只有坚持国家主权才能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正如法国的巴德望指出的那样:“国际司法判例证明主权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出发点在于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面临的挑战
      1.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历史的车轮驶进全球化时代以后,国家在贸易、金融、财政、军事等各个部门,无论是宏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设定,还是微观的具体管理,无一不受到全球化的渗透和影响。在全球化的驱动下,国家间的相互交往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程度也日益加深,国家主权也必然遭受冲击。
      以经济全球化为例,进入21世纪以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而且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这个运动着的过程中,商品(包括服务)、资本、人员、资源、信息及其它生产要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国流动,一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相关联,这种关联也必然要求涵盖全球的统一制度与规则,以及执行这些全球性规则的国家组织,要求世界经济朝向一体化的趋势发展,要求消除国家壁垒的限制,于是造成了各国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
      2.国际组织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国际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在20世纪特别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其发展速度加大,主要表现在国际组织的数量在爆炸性的增加,而且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也包罗万象,它们的管辖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其他各个部门。可以这样说,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和职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趋势。
      3.人权的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如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一样,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但是,在当前国际上,所谓“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说”、“人权无国界说”、“人权问题不属内政说”和新“人道主义干涉”等种种论调盛行,甚至某些国家已将这种论调付诸实施。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已成为当前国际法上的主题与难题。
      4.有限国家豁免说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国家豁免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的管辖。这已是一项一般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各国主权平等。随着国家社会的变迁,国家的职能范围扩大了,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国家豁免被限制在国家主权行为的范围之内,有限国家豁免主义产生了。国家的主权行为应享受豁免,非主权行为则不应享受豁免。但是不管怎样,有一点必须明确:有限豁免虽然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绝对豁免的限制,但他并不是否定主权,其出发点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
      二、坚持并发展主权理论,确立新的国家主权理念
      首先,坚持主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观念。国家主权的神圣性是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要维护主权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要想在全球化中谋求平等的地位,争取平等的利益,就必须尊重彼此的主权,承认其独立与平等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以期共同发展。只有这样,国际社会才能少一些战争与冲突,多一些和平与安全;才能少一些强权和敌意,多一些平等与合作。
      其次,主权是神圣的,但并非绝对的;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我们强调国家主权的神圣地位,并不等于将它推至极端。就像国内社会的任何人不可能有绝对权利和自由一样,国际社会的任何国家也不可能享有绝对的主权。现代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国家间既合作又斗争的特点要求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必须是一个节制的,而决不能是不负责的,体现弱肉强食法则的霸权。
      再次,即使是来自国际法的约束,幕后真正的“操纵者”却仍然是主权国家本身。在纷繁复杂的现代国际社会中,制约国家主权或侵蚀国家主权的因素的确很多。从本质上看,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牢牢掌控在主权国家手中的,而调节对主权限制程度的杠杆就是“国家利益”。
      最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正是要承认主权的这种相对受限性,以使国家自觉地调整自身体制、决策程序。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要的已不是讨论是否导入全球化,而是如何应对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国家间平等互利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平等的。
      结语:
      主权是动态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静止和永恒不变的,它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虽然国家主权遭受到了许多的冲击,但新时代的发展状态也为它提供了一个良性成长的温床.只要这个社会还是国际的社会,只要调整这个社会的法还属于国际的法,主权将永远与国家联系在一起,掌握主权命运的将永远是国家。③
      参考文献:
      [1]王玫黎,《国家主权原则始终是国际未能和国际关系的基础》,国际法学,1998年,第3期
      [2]同[1]
      [3]赵建文.《国际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4]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5]刘仁山,徐敏,《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国际法学,2003年,第2期限
      [6]同[5]
      [7]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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