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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矫治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构建

    时间:2021-07-08 20: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特殊性,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不仅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也能辅助侦查讯问工作,使案件得以侦破,从而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心理矫治;构建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研究表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成长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大多具有心理健康问题,出现了认知错误,从而造成了其不良的行为方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特点,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及时的心理疏导和科学的心理矫治,不仅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辅助侦查讯问工作,使案件得以侦破;这符合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刑事政策和青少年法治的精神,对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心理矫治的概念和内涵
      心理矫治是指促使矫治对象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的总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心理矫治是指为了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节情绪,消除心理障碍,扭转性格偏差,使案件事实顺利查明,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方法矫正其不正当认知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有关活动的总称。由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认知出现了错误,才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办案机关通过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测试等一系列活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克服心理障碍,消除不良行为习惯,调节消极情绪,使其尽早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矫正其错误的认知,从而使案件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二、心理矫治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尤其是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于侦查程序中构建心理矫治制度有很大的必要性,对我国少年司法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主体特殊保护和区别对待的需要
      当今世界各国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特别强调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理论”也认为卷入司法的少年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使其在司法中得到公正的对待。“近代刑法教育刑理论”认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是由于不良的环境因素而造成的,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人的可塑性很大,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是区别于成年人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区别对待卷入司法的未成年人。
      (二)辅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便于查明犯罪事实、侦破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使心理矫治提前介入侦查程序,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方法,不仅能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获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收集、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有利于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得以侦破。
      (三)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需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对社会秩序具有更大的威胁,公安机关应尽全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在侦查阶段通过心理矫治的方法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疏导其不良的心理状态,不一定非要等到执行刑罚时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使其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就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从而改正自己不端的行为,重新塑造其良好的人格品性,防止以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成熟,在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治,维护其身心的健康发展,是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的重要方面,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格特征等尚未定型,可塑性较强,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适当的矫正和科学的引导,有利于其重新塑造健康的心理状态和正确的行为认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符合我国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也是人权价值的体现。
      (五)与国际少年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
      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和特殊保护的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了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双保护原则等,其目的就是对未成年人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有关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内容,其指导思想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被怀疑实施了犯罪活动,但其属性上也是公约规定的儿童范围,应对其进行矫正的特殊保护,始终贯彻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原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总的准则就是全社会应尽最大努力预防少年犯罪,确保青少年均衡发展,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构建心理矫治制度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心理矫治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的措施,将逐渐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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