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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时间:2021-06-04 04: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选举制度是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选举法是重要的宪法相关法(宪法性法律)。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吸收了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经验,吸收了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经验,与我国历史上任何旧的选举制度都不同。目前,它主要由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国家机构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这三大选举制度构成。前两者是民主革命时期创立的,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经过80多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是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逐步确立和实施的,至今30年左右。
      
       一、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及其实践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暂行选举法,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和政权机关的选举制度,规定了工人、农民、红色战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其职责,并选举产生了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还选举组建了法院——裁判部。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普遍组织了对各级参议员的直接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参议会,然后由它们选出同级人民政府。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审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特别是提出了著名的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结成选举联盟,在候选人名单中,共产党员只占1/3,其余2/3为党外人士。后来,各根据地都推广了这一原则。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再次规定了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它规定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选举政府人员;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级一年改选一次,县级两年改选一次,边区一级3年改选一次;每届选举时,对各级政权的工作进行大检查。后来,各抗日根据地也都推广了这一制度。
      这些法律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使边区或解放区的选举制度日益完善,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完善的选举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选举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民主革命的深入发展和革命政权的日益扩大,各解放区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在许多村(乡)、区、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各地人民政权的权力机关,然后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出它的同级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例如,1948年,华北解放区选举产生了人大代表,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该方针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各项民主权利,要求各地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它们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但是,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新解放区,由于人民的文化水平、政治觉悟和各方面素质还有待提高,还不可能通过普选产生人大代表,于是普遍采用了各界人士协商的方式产生人民代表。为了与在普选基础上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区别,这种会议被称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9月,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在北平举行。这时,全国尚未全部解放,无法召开全国性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能用召开全国政协会议的形式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全国人代会),并代行其职权,先行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命政务院总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等各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二、新中国的第一次普选
      
      1953年,新中国的国情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也有可能进行全国范围的普选。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时度势,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地方人代会)的决议,决定1953年用普选方法产生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然后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代会;同时,决定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创建了较为完善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还成立了中央选举委员会。
      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登记的指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从1953年3月至1954年5月底,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进行了普选。最终,214798个基层单位全部完成了选举工作。当时,全国有6.02亿人,登记选民3.24亿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的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9万名。
      1954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要求县级人代会在6月召开,省、市人代会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召开。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自治县和其他县级单位,14个直辖市的170个区都如期召开了人代会,分别选出了省(区、市)人大代表16680人;接着,各省(区、市)也先后召开了人代会,共计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名。第一次普选胜利结束,也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代会做好了准备。
      我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第一次普选,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增进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把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和实践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
      
       三、选举(和任免)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法律制度只包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各级国家机构的选举制度。各级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中,一部分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一部分人员是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或者任免的,选举和任免两个制度密切相关,有的程序还相同,所以,列在一起介绍,称为选举(和任免)法律制度。
      1954年9月,一届一次全国人代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等涉及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的选举(任免)制度的法律,加上此前颁布的选举法,表明新中国的选举(任免)法律制度全面建立。
      当时,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既是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又是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程序法。
      在1954年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指引下,一届一次全国人代会通过选举或决定而产生了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也都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了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的组成人员,从而使新中国由上至下都组建了比较完善的运转良好的国家机器。
      
       四、选举(和任免)制度的曲折发展
      
      从1953年颁布选举法、第一次举行全国普选,1954年召开一届一次全国人代会、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一系列国家机构组织法,到1979年新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颁布实施,长达26年。这个时期的前几年,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人民委员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换届还能依法照常进行,后20年则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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