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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1-06-03 16: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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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说起家庭暴力,直到现在依旧有许多人对它没有正确的认识。大部分人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依旧停留在它只是对身体的伤害,并不包括精神上、性方面以及经济上的暴力。其实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其包括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和情感上的折磨。家庭暴力还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反复性等特点。
      1、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认知
      通过对样本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共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672份),笔者发现许多农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认知不足,还存在许多误区。详细调查情况如表1所示。
      2、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
      如表2所示,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也存在着误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旧很深,“家文化”使许多人将家庭暴力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从中也可以发现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普法的不完善,导致人们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知无法准确的界定,认知模糊。
      (二)当事人的处置
      当普通的暴力发生时,司法权的介入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司法权的介入显得困难重重。从法学视角来看,家庭暴力的主体身份是家庭成员,这一点与普通暴力主体不同。当施暴者是身边的至亲时,受害者因伦理亲情,寄希望于施暴者的自身转变,不去寻求司法保护。相应地司法权的介入就会变得异常困难,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特性就会体现出来。
      对于“当您家中发生家庭暴力时,通常如何处理”,从这一问题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多数人对于处理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躲避或者是找熟人调解,对寻求法律和政府部门帮助的意识偏低。调查详情如表3所示。
      (三)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作用的认知
      “您在遭受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后,24小时内会到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吗”这一问题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人选择“不会”,当事人认为这是家务事,没有必要;一起生活,自己家的事不需要外部介入;还有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进行鉴定等回答。更加从侧面反映大家对家庭暴力在法律上认知的不足,也反映大家根本无力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在问卷中关于家庭暴力和法律关系的三个问题,“您认为尝试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家暴问题后,会导致家庭暴力更严重吗”,超过半数的人认为会;“您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是否有用”(调查详情如表4所示),“您认为是否需要出台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调查详情如表5所示)。关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在农村地区普法力度不够,使得被调查者根本无法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更加无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甚至认为法律是可望不可即的。
      二、难以解决家暴的原因分析——以甘肃省农村地区为例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在农村地区家暴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不外乎以下原因:无论是施暴主体,还是受害者,其所受到的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另一方面我们的执法部门总是以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为由,不能够给予施暴者一定的处罚。
      (一)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观念习俗所主宰的乡村日常生活仍带有强烈的男权制色彩,而这种男权制体现在农村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作为女儿,她们在营养、教育、医疗、继承权等方面拥有的机会和资源较少。在走访中笔者发现,多数女性为初中学历,高中学历的女性占比较少,并且多数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与自身的年龄成反比。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村妇女心中,对于法律根本毫无概念,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更是存在极大的偏差。加之平常所生活的地方本身就拥有着一套属于自己的稳定的结构,想要打破这种相对封闭以男性为中心的结构,让妇女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能够使用法律进行维权,难度不可谓不大。笔者在调查还发现,一些妇女因其固有的认知,对于法律持有一种抵触态度,认为法律无法帮她解决问题,还有可能会给她带来灾难——使家庭暴力变得更加严重。为了维系家庭的稳定,在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的认知以及法律意识的薄弱,妇女往往从开始遭受到家暴的震惊、反抗,到为了维系家庭默默忍受而变得麻木。
      (二)执法难度大
      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防治家庭暴力,无疑是给现实中的执法难度是雪上加霜。我国一些关于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在实际操作起来时,纸上谈兵的成分较大,可实际性操作差。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民事赔偿①对于广大的农村妇女来说是一个真空地带。随着女儿出嫁以后,他所占的承包地和财产尽数给家里其他人,夫家更不用多说了,即伴随着离婚的将会是一无所有。正因为如此,许多的农村妇女不敢提出离婚,更不用说将自己的离婚请求诉诸于法院。这也是司法权介入以后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其次是举证难,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必须自己举证,如许多家暴就是因为受害者缺少资金的支持而无法做伤情鉴定,从而加大了举证难的程度(在农村,多数妇女是没有经济话语权的)。最后,即使在对施暴者进行逮捕后,受害者或因为传统观念影响或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使法律在诉讼方面难以发挥作用,施暴者依旧逍遥法外。
      三、司法权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反家暴法》的出台
      1、司法权的介入成为现实
      2016年出台了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督促全社会担当起反家暴的责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责任、附则。通观这部法律,其中有利于司法权介入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如第二章加强对相关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促使反家暴专业化,基层组织者做好自身的服务职能,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再者就是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自诉制度变成了公安的告诫制度,即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这相应的从根本上减少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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