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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地区党员权利救济之司法路径探析

    时间:2021-06-02 00: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古罗马“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律观念到中世纪英国“救济先于权利”的法律制度,都在向世人宣示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而虚假的权利只能是一种伪善。党员权利亦离不开良好救济制度的庇护,尤其是离不开良善的司法救济制度的保障。我国台湾地区近期发生的影响重大的“关说案”即向我们展示了台湾地区关于党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演情形及法理依据;针对党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中的争议,应当视其不同的党内处分情形及党员的选择来化解之。
      关键词:“关说案”;政党;党员权利;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67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2-0048-04
      一、 引言
      作为代议制民主产物的政党,从其产生伊始曾长期作为负面角色而存在,在现代意义上政党发源地的美国,其建国初期的国父们对于党派斗争对新生共和国可能造成的伤害十分担忧,以至于麦迪逊曾直言虽然党争不可消灭,但是一定要“想方设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1]但当政党在政治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对于大众选民的连接作用及对于公众意见表达与实现的媒介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和认同时,政党迅速成为19世纪以来东西方各国实现民主化目标的不二选择,以至于可以在民主政治与政党政治之间画上一个醒目的等号。政党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其他非政治性人民团体所无法比拟的,这一点在我国台湾地区于上世纪80年代末解除“党禁”后迅速由独裁政体完成向民主政体的转变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在我们认识到政党所具有的巨大作用与重大价值的同时往往容易忽略一点,即任何一个政党必然是由具体的、活生生的自然人个体组成的,而这些个体才是政党正常运转并发挥建设性作用的源动力,任何政党的良好运转或功能实现离不开党员的积极参与与奉献。因此,如何做好党员权利保障,特别是党员遭受政党处分情形下的救济实施,乃是确保政党充分发挥其建设性作用的关键所在。
      在党员权利救济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践行了对党员权利救济的职能,台湾任何一个政党的党员对于其所受的党内处分都有寻求党外司法救济的权利,尤其是当其所属政党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处分而使其同时丧失公职身份时更是有请求法院提供诉讼保全程序救济的权利。本文将透过台湾地区近期发生的“关说案”来介绍和分析台湾地区的党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二、“关说案”下的党员权利救济
      “关说案”是2013年9月份在台湾发生的一起针对现“立法院院长”王金平涉嫌为民进党在“立法院”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进行“关说”①的案件。案情发端于9月6日台特侦组召开记者会,指出台湾地区“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涉嫌接受“立法院长”王金平、“立法委员”柯建铭关说,违规指示“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就柯建铭背信案不要上诉,使全案定谳。案情一经曝光引发各方热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做出强硬表态,进行了严厉斥责并发表了相关声明,当事人王金平则予以辩解并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关说”,其他党派及政府机关负责人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一时间支持和反对的意见充斥着台湾地区各大媒体,以至于本案所引发的讨论在台湾地区不管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案情在9月11日又有了突发性的转变,国民党考纪会在听取王金平的辩解并内部讨论后做出了开除王金平党籍的处分决定,并由考纪会主委公开宣布了这一决定。同日下午,王金平就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请确认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并提出“假处分”,②即要求法院在判决确定前阻止国民党将他的党权丧失证明书送交“中选会”并允许其继续行驶党员权利。9月12日法院受理案件并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9月13日法院针对王金平声请确认国民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且声请假处分和紧急处置的请求,裁定王金平提供担保金后,在诉讼判决确定前保有行使党员权利。随后,在9月16日,针对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王金平在诉讼判决前可继续行使国民党党员权利的结果,国民党方面委托律师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9月30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针对国民党就“立法院长”王金平“假处分”案提出的抗告作出裁决,驳回了国民党律师团的抗告。案情发展到这一步可谓是暂时告一段落,但国民党仍可以继续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而关于本案实质部分的原告王金平提起法院确认党籍存在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则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于这起“关说案”对于台湾地区及我国港澳及大陆地区都将具有深刻的影响,因为“关说”的本质就在于人情与法律的较量,或者说是人治与法治的角逐。这里,我们所要关注的并不是双方当事人谁将取得最后胜利的输赢问题,而是要转换视角,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待台湾地区司法机关是如何介入并处理政党内部发生的政党与其党员之间的纠纷。仅从这点看,“关说案”最大的亮点则在于作为国民党党员的“立法院长”王金平面对党内做出的开除其党籍的处分时所选择的权利救济方式,即通过提起确认党籍的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不同于传统的通过提起党内仲裁或申诉的权利救济方式让广大大陆地区关注此案的读者眼前一亮,因为这在我国大陆地区是前所未闻的,要知道我们习惯性的思维是党员对于本党的决定应该要绝对服从,即便出现争议,亦是只得通过党的申诉机制予以救济,而通过提起诉讼来救济党员权利则是立法或司法实践所不认可的。
      本案中,从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的裁定来看,台湾地区法院在遭遇这种党员权利救济案件时,遵循了“先例”,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并为政党党员权利受侵提供司法救济。本案之所以被法院受理并作出支持原告的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申请的裁定,这在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所公布的九点裁定理由(包含判决结论部分)中有明确的说明,其核心理由可概括为:其一,党员加入政党之行为,系属私法上之共同行为,并为“宪法”第14条所保障之结社自由,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是否存在关系到相对人得否以国民党党员资格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这属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欲保障的私权领域,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二,双方当事人关于王金平是否具有国民党党员资格既尚有争议,须待本案诉讼加以确定,所以此案中即有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否则将对当事人王金平产生不可恢复之重大侵害,而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对于国民党自身而言并无直接的、明显的及重大的现实损害。由此可见这些裁定理由主要是为了证明两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王金平党籍是否存在的争议应该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属于暂时状态之处分所欲保障之私权领域;二是在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具有国民党党籍尚存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就此部分在作出判决前应该裁定准予依当事人关于定暂时状态处分的申请。纵观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及受案法院的裁判,我们发现当台湾地区为党员权利提供司法路径之救济时,难免存在不少争议,但是,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党员权利作为一项公民应当享有并且为法律承认的权利,为其提供司法救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不仅是党员权利保障的应有之意,亦是规范好政党权力这把双刃剑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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