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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1-05-12 16: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查验员资格管理是查验员管理的基础,是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应从概念界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年度审验、有效期管理、申请与晋升、具体样式、信息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不断建立和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
      关键词:查验员;资格管理
      2018年以来,机动车查验纳入警务技术序列改革范畴,并且随着《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发布实施,开启了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新篇章,对查验员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系统、更全面的新要求,尤其是围绕查验员资格管理的一些基本问题,关系到查验员管理和查验工作的全局,需要进一步界定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助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建设。
      1 查验员资格管理现状分析
      关于查验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当中。结合工作实际,部分地区以部局规章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查验工作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图1),从查验员申请条件和程序、培训和考评、晋升和职责,以及奖励和处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尚处于法制部门审核阶段;个别地区因法制部门认为“無上位法支撑”“有抬高行政许可标准嫌疑”等原因而未能出台相关规定。
      不可否认,已出台和发布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对查验员(资格)管理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从工作需求和运行实践层面来讲,查验员资格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1.1专业术语的界定还不够统一
      现有规定中,对“查验”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查验”是一种勤务工作,即“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但在“查验员”和“查验员资格管理”的理解和界定上还存在差异。
      关于“查验员”,一种观点认为“查验员,是指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一种观点认为,“查验员应当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二者的区别在于证书的名称(查验员证书和查验员资格证书),以及是否“需要授权”。
      关于“查验员资格管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包含“查验员资格证书”加“授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证书”即可,但相同点都是将查验员资格分成相应的初、中、高三级。同样,对于相应的证书名称,则有“查验员证书”和“查验员资格证书”两种表述;对于相应培训工作,也有“查验员培训”和“查验员资格培训”两种说法。而且引起这些不同认识的起因,是由于对“查验员资格”概念的理解和界定有所不同,进而影响查验员和查验员资格的管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工作中不能将“查验员资格”等同于“查验资格”,前者强调的是能力水平,以是否取得证书为标志;后者强调的是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资格,强调的是能否查验车辆并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不但需要证书,还需要所在单位的组织授权,比前者的含义要广,注重的是实践性。
      1.2 年度审验的职能还不够明确
      无论是部局文件,还是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都规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并且要求在有效期内每年须审验。但关于审验的具体职能、审验的组织、审验的方式、审验的主体、审验结果与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在执行层面缺少必要的硬性约束,致使各地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的方式方法不统一,大多数单位将年度审验与晋升培训相结合,一并组织、一并考试,优点是培训标准高、组织严密,缺点是针对性不强、缺乏层次感,没有发挥“年度审验”职能作用。
      1.3时间节点的划分还不够清晰
      现有规定明确,查验员(资格证书)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初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查验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查验员证书有效期满前,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查验员证书。但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如何计算、审验的时机及审验结果的有效期如何计算、资格晋升后有效期时间如何计算、以及岗位流转后重新申请查验员资格的时间等问题,均没有做出规定和细化,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足,随意性较大。
      2. 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2.1严格界定和正确使用“查验员资格”的概念
      机动车查验是机动车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查验员,其本身具有“知识技能”和“执法勤务”两种属性,前者需要通过培训考试获得,即达到一定的能力水平,表现形式是“查验员资格证书”;后者则需要公安机关授权获得,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具体体现,没有授权则不能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可见,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所取得的只能是“查验员资格”,颁发的也只能是“查验员资格证书”,而不能是“查验员证书”。否则,实践中会产生有的人持有“查验员证书”而不是“查验员”(没在查验岗,即没有单位授权)的被动局面。在层级上也只能是依据查验员资格进行区分,分为初级查验员资格证书、中级查验员资格证书和高级查验员资格证书。
      2.2增加“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功能
      获得了查验员资格证书,只是具备了能够开展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能力资格,这是前提条件,但要想成为查验员,履行执法职责,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而授权则应以“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来确定。也就是说建立“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概念,是要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的从业授权问题,进而以一本“查验员资格证书”实现查验员两种工作属性(资格和授权)统一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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