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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的“激情”与基本权利保护

    时间:2021-05-08 12: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青少年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不同于成年人,其年龄特点是意志薄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易实施激情犯罪。“药家鑫杀人案”不是“激情犯罪”,对药家鑫处以剥夺生命的刑罚反映出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的矛盾性。但从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人人都应享有生命、平等和自由,社会变迁不断丰富着基本权利的内涵,即使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刑罚权的行使也必须保持应有的宽容和谦抑,因为,严格的罪刑法原则不能有效地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刑法原则的松动和软化,符合对违法犯罪的问题青少年实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制度理念。
      关键词:青少年;生命权;刑法谦抑;罪刑法定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3.026
      在展开本文的论题前,我们先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对受害人又连刺数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案例二:2012年2月25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发布信息称,2011年9月17日晚,合肥某中学17岁中学生陶汝坤与16岁的少女周岩因琐事发生口角(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遂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汽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致使其被严重烧伤。经过医院7天7夜的抢救周岩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其一只耳朵被烧掉,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2]。同年9月18日,陶汝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瑶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警方对其执行逮捕①。
      在我国,青少年②犯罪备受关注,如何化解和预防这类犯罪,教育界、法学界、媒体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著述立说,数量之多基本可以称之为“汗牛充栋”。比如,在教育学和社会学方面,一些人认为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对生命及身体健康的漠视是当代大学生中频频产生伤害案件的主要原因[3],必须要养成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预防教育需要从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做起[4]。在定罪量刑的讨论中,对于药家鑫杀人是否是激情犯罪,根据“情绪犯罪”与“非情绪犯罪”心理学的要素来区分判定,药家鑫并不属于“情绪犯罪”[5],即使刑法学从应然角度赞同某种“激情犯罪”为轻刑情节,也还不足以成为司法实践的根据[6]。
      一、青少年犯罪的“激情”背后:生命权的保护
      从“药家鑫杀人案”到“少女毁容案”,无论案件事实是因为施害人无法容忍被害人欲记下其车牌,还是因为施害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摩擦,都无法否认这些都是激起加害人强烈敌对情绪的直接原因[6]。因此,人们热衷于讨论药家鑫属于“激情犯罪”的理由,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悔罪自新的机会。在学界,对于犯有重罪的罪犯,国家以刑罚方式剥夺其生命是否有违尊重生命权的争论从未休止过。实在法从大多数人生命维护的角度,认为生命的神圣性必须通过剥夺那些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人的生命来维持更多人的生命。而自然法基于每一个人生命的固有性和不可剥夺性,提出了这样的命题:剥夺犯罪者的生命与法律保护的生命权之间是有冲突的。在自然法看来,每个人不管是谋杀者还是被害者都拥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国家基于刑罚权剥夺人的生命是对生命权的侵犯。自然法的生命至上观念,对国际条约、宪法、刑法理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联合国成立以来,就以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为目标,1989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对生命权与剥夺生命刑罚关系认识的根本性变化[7]。在联合国承认的国家中,至少有15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8]。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它是通过宪法解释学功能,在分析宪法规范中隐含着生命权的价值。如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条款以及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中,可以寻找到关于生命权的价值[9]。刑法将这些保护生命的理念具体展开,集中地表现为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行法定主义。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手段,是一种补充性的调整措施,是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时,最后才采取刑罚的方式[10]。而且,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严格限制刑法解释,坚持法律形式主义原则。
      就生命权来说,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隶属于自由权体系,具有防御功能,体现为国家保护义务和尊重义务两方面[11]。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刑法禁止社会中的杀人行为,药家鑫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刑法对其施以刑事惩罚是基于生命权保护义务的违反。尊重义务是说国家及其公权力不能专断地剥夺个体生命,即使在法定条件下对人的生命进行限制,也要严格规定限制的形式与界限[9]。由刑法规定 “限制的形式”、“限制的界限”是旨在限制司法权,而且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解释与自由裁量的权力[12]。这一原则也是法院对药家鑫案判决的基础,药家鑫出于内心已经颠倒的是非观和道德观,无法容忍被害人记下自己的车牌号及“农村人难缠”的想法,对被害人产生强烈的敌视情绪,并由此驱使其将被害人杀死[6]。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的法官解释,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13],药家鑫不符合刑法上“激情”的酌定条件。
      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赋予了宪法规定的生命权一些新的意义,生命权除了继续保有不被专断剥夺的含义之外,还包含了身心健康权利、受教育权、生命的内容和质量,即如何赋予生命以意义、目的和尊严[11]等内涵。一个人的生命除了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能够得到尊重及其基本生存需要有所保障外,还需要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作为人的尊严,需要接受一定良好的教育及在此基础上的精神需求和精神满足,需要有生命的其他价值体现,如进行创造性工作,拥有个人隐私,拥有身体自由及作为身体自由进一步延伸的个人私生活、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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