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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

    时间:2021-05-07 16: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建设中原经济区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战略。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无疑会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由此在某一区域会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等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应该从“打”和“防”两个方面着手。注重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注意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适用。要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原因及社会原因所导致的犯罪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刑事打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46-03
      一、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犯罪对策研究的必要性
      2011年国庆前夕,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要实现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等,要实现河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化协调”,无疑会伴随着大量的人口流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验来看,人口的流动无疑会带来犯罪的增加,在某一区域会引发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在将中原经济区建设作为河南省的工作重点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社会治安状况会如何保持一如既往的稳定?这就促使我们研究如何防控流动人口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笔者认为对于流动人犯罪的防控应该从“打”和“防”两个方面着手。
      (一)“打”——打击
      1.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都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对犯罪的打击要做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的及时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伟大导师列宁曾经说过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本文说的打击即是有罪必罚意义上的打击。从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原因上来看,有些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在于心存侥幸,以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从犯罪控制角度来说必须要打消行为人的这种念头,以期避免其实施犯罪。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这句话说明了刑法的及时性,也符合心理学上的近因效应。
      再者刑罚的适用要适当,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犯罪分子本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以及所受的惩罚,使其认罪伏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其再次犯罪。否则,犯罪人对自己所受刑罚不理解反而可能使其走上社会的对立面。同时罪刑不适应也不利于法律的宣传与指引作用的发挥。刑罚过重使得一般人认为法律只是国家报复个人的一种工具,刑罚过轻又会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会使一般人认为法律的适用不平等。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要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这一点和上面的要求并不冲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政策,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对各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犯罪等严重的犯罪从重处理。简单地说就是“轻轻重重”。但是根据学者的研究,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管配套等措施的不到位,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采用非刑罚化和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远低于本地人犯罪,即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严”多“宽”少[1]。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违背的,司法部门需要对此及时做出调整。
      目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中有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即流动人口犯罪中多存在“冲突型”、“自救型”犯罪,流动人口实施的侵财犯罪有时是在特殊的需要维持生存与生活背景下进行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与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上来讲,其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现行的某些制度设计与运行存在缺陷,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不可回避的原因。这就需要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尽量适用宽缓的刑罚,多考虑一些他们犯罪的社会原因。同时刑法本身的一些规定也为司法人员适用宽缓的刑罚提供了依据。如《刑法》第61条、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当然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不仅有宽缓的一面,对于其中的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多次违法犯罪、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大的人员在量刑时必须做到严。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二)“防”——预防
      从犯罪学上来说,犯罪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前文论及的打击犯罪主要侧重于事后控制。而此处的论述主要侧重于事前控制,正所谓防患于未然。而且事前的防控才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重点,同时也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难点。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
      1.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原因所导致的犯罪的防控
      根据学界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属于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主要有:流动人口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下、心理承受能力较差[2],因而导致流动人口谋生能力弱,经济收入不高[3],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淡薄,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心理[4],心理失衡[5]等。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防控工作。
      第一,切实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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