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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及借鉴

    时间:2021-05-07 12: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系统的功能定位仍有所欠缺。国外少年司法系统除了完成对少年犯罪人的矫正功能外,必然要承担修复少年犯罪行为对社会各方面造成伤害的恢复功能。在了解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应以和解、家庭会议、结果复原为核心机制,创造性地发挥我国少年司法系统的恢复功能。
      [关键词]少年司法;恢复功能;借鉴
      [中圈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少年司法的恢复功能
      
      少年司法的功能,指国家通过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益。由于价值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少年司法机关具体执行的功能各有侧重。有的国家强调司法系统对少年犯罪人产生的实际效应,积极地贯彻消除少年累犯或者感化教育、全力挽救的功能;有的国家则重视少年司法系统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扩散效应,执著地坚持安抚被害人或者恢复社会伤害的功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可见,今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行模式仍将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为导向,努力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得到及时矫治。
      但是,我们认为,少年司法系统仅仅执行教育感化功能是远远不能满足少年犯罪实际情况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每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都是社会发展的巨大损失。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但给被害人、社会造成了伤害,也在行为人自身的内心深处烙下痛苦的印记。犯罪的标签极其不利于少年日后的健康发展。少年司法理应设置相对应的合理机制,努力使社会回复到少年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执行极为重要的恢复功能,即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在应对少年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基于对被害人、犯罪人、社会三方面的积极协调而取得的损害修复效果。
      
      二.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基本内容
      
      国外少年司法恢复功能的每一项具体内容都是为了促使少年司法系统整体运转的人性化。和解机制关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家庭会议机制拉近法官与犯罪人的心理距离;结果复原机制在实体上有针对性地恢复社会损害。以人为本的少年司法系统增加了未成年犯罪人与法官、相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和平接触,为社会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参与机会。
      (一)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
      1.内容与价值
      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机制(Victim-offender Me&anon),指犯罪发生之后,经法官调停,被害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冲突。…其要旨在于通过较为积极的手段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和谐、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及时恢复未成年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和解机制的附带效果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经过被害人一少年犯罪人和解程序,少年犯罪人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降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谴责的强度进一步降低,适于犯罪人的有效回归。
      在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相识的情况下,和解机制的效果便更为明显。特别是诸如盗窃、侵占、毁损财物此类财产型犯罪,被害人的情绪并不是不可控制,少年法院完全应当全面利用司法权威的优势,发挥社会关系稳定器的功能。对于强奸、绑架、伤害等侵犯人身型犯罪,被害人的情绪可能相当冲动,极度渴望严厉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即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刑罚,这种消极情绪仍然难以在短时间恢复。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少年法院要尽可能地促使青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因为,和解后的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均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2.操作要点
      一般情况下,少年刑事犯罪审判过程中的参与人,例如,法官、缓刑官、被害人的代理人、少年被告人律师、检察官等,有权提出进入和解程序。但是,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以及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和少年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并同意进行和解时,该程序才能被正式操作。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害人向少年被告人一方诉说犯罪行为对其所造成的生理、精神、经济上的影响,接受少年被告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以此为该少年定制具体的赔偿计划。少年被告人则有机会直接而对被害人,承认犯罪事实,承诺通过不同类型的赔偿形式全面弥补被害人的伤痛。
      在和解程序中,法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他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被害人不受到第二次伤害。被害人、少年犯罪人的参与应当是基于绝对自愿,坚决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胁迫。随着和解程序的不断深入,法官应当适当向被害人的合理需求作出倾斜。例如,由被害人决定和解程序的时间、地点、发言的顺序等等。
      (二)家庭会议机制
      1.内容与价值
      家庭会议机制滥觞于毛利人传承久远的占老制度——“制裁与争端的权威决议”。1989年,新西兰将该制度正式运用于现代社会。家庭会议机制(Faily Group conferencing),意指抽离传统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沉闷形式,严格的证据标准,代之以较为亲和的会议模式,通过专业法官、少年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亲朋之间的商谈,解决少年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家庭会议机制被较多地应用于盗窃、轻伤、毒品等非暴力型轻罪案件;不适于严重暴力型的重罪案件。
      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人对于家庭会议机制的法律结果能够表现出一种积极的、自愿的配合。他不会像对待传统少年刑事审判那样存有一种较为强烈的不公正感。融入家庭会议机制的少年司法系统,可以放弃形式上的严肃性,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放松对少年犯罪人过分严厉的控制,有效地恢复其对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公正感,促使其正确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主动承认法律责任。少年犯罪人在家庭会议机制下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观点,尊重司法程序。
      2.操作要点
      进行家庭会议程序的地点不拘一格。专业法官可以在接到警察的报告后直接赶往案件发生的社区,随时开设具有亲和力的“现场法庭”,及时化解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司法程序被极度简化,专业法官仍旧需要维持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严肃性,以免引起家庭会议的程序异化。通常先由越轨少年与被害人就案件事实达成共识,同时要求现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叙述越轨行为的经过及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之后,专业法官留出半小时至一小时的商谈时间,集中解决越轨少年应当接受的处罚。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社区服务等等。
      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亲朋在家庭会议程序中起到了实质性作用。讨论难免处于僵局;尴尬需要及时的妥协。亲戚通过积极的说服劝解少年犯罪人承认错误,消解被害人的怨恨。另外,作为恢复功能执行机制之一,家庭会议程序的准备工作、程序后运作是异常关键的。在很多情况下,准备阶段中被害人与少年犯罪人会面所起到的作用甚至超过了真正的和解阶段。因为准备工作全面体现了参与双方的诚意。充分的信任有利于今后的少年司法工作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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