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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力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

    时间:2021-05-05 20:00: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媒体审判”等现象凸显了新闻媒体在对我国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的问题,也给新闻媒体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媒体在我国刑事犯罪中的侦查破案、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新闻媒体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巨大的正面力量也不容忽视。下面,笔者将针对新闻媒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作出具体分析。
      
      一、媒体新闻报道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
      
      没有畅通的立案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刑事犯罪就得不到及时的立案,也就更谈不上及时侦破。所以,广开刑事案件立案线索的来源渠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的发现机制,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侦查机关在积极发动群众,激发其举报热情,“等米下锅”的同时,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发现案件线索,即所谓的“找米下锅”。及时关注相关新闻报道就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找米下锅”的途径之一,因为很多新闻报道,尤其是对有关执法活动予以监督的新闻报道中往往蕴藏着各种各样的犯罪线索。只要我们的侦查人员平时多“留心”,往往都会有收获,甚至还可能钓到“大鱼”。而且,媒体曝光成为立案线索有望被制度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2005年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的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或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在确认基本情况属实后,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或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确属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这标志着我国媒体报道成为立案材料来源有望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阶段。
      
      二、新闻媒体可以有效发动群众,从而促使案件及时侦破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尤其强调群众参与,注重群众力量和作用的发挥。依靠群众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同时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我国除了在立法上赋予“依靠群众”以很高的地位以外。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群众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据山东乳山警方统计,在1999年侦破的案件中,有群众积极协助的达90%以上。其中60%的案件是群众主动提供线索侦破的(来自《人民公安报》1999年10月30日第一版)。而在科技非常发达、信息化程度很高的现代社会,发动群众的一个快捷有效的途径就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近几年,在很多大案要案的侦破过程中,我国的侦查机关正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手机、网络等传统和现代的新闻媒体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给犯罪分子布下天罗地网,从而侦破案件的。2007年发生的河北邯郸农行5100万元特大监守自盗案从公安部4月17日发布A级通缉令,到19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一共用了50多个小时,且追回了大部分赃款。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认为,邯郸这起特大案件的成功侦破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工作;二是公安部领导亲自指挥,向全国公安机关作出了紧急部署,发出了A级通缉令;三是媒体和网站的广泛传播和动员:四是广泛发动群众。由此可见,利用新闻媒体发动群众,对于此案的及时成功侦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利用新闻媒体来发动群众的方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个方面的变化是利用新闻媒体发动群众的手段愈加现代化和科技化,比如由原来的利用报纸、广播发展到现在的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并用;另一个方面的变化是警方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的案件内容愈加详尽和丰富,由单纯的发布简单案情到某些案件中开始尝试公布案件详情和一些重要物证。比如杭州警方在侦破西湖区转塘碎尸案的过程中,就曾把案件详情和重要物证对外公布,发动全社会一同破案。这种做法不但在杭州,即使在全国也很罕见。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还用很书面化的语言表达了观点:“犯案的是一个个体,顶多是一个集体,但破案的却是一个社会,社会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新闻媒体在缉捕犯罪嫌疑人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258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上规定为我国警方利用新闻媒体发布通缉令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很多重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成功抓捕也往往与通过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密切相关。马加爵案件中对马加爵的成功抓捕就是一个力证。
      马加爵案件发生后,迅速通过中央电视台播发了对马加爵的A级通缉令,同时,新华社也向全国各新闻媒体发通稿,发布通缉马加爵的公开通缉令,使得马加爵的“形象”迅速为千家万户所知悉。据悉,马加爵的通缉令,是首次在中央电视台公开的通缉令,并附有其彩照。之前,所有的通缉令只在《人民公安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但由于阅读范围的限制,社会影响力较弱。权威统计表明,马加爵通缉令发布后,全国公安机关共接到有效线索1560条。最终。亡命天涯的马加爵因群众举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捕。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发动群众,不但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归案,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有效监督程序违法行为,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程序法本身是正义的。比如法官的中立地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等,也称为实质公正;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案,也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使大家长期以来对于程序往往不够重视,甚至在有些时候为了追求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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